中国法院网讯(陆春燕 倪栋威)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尹某某却赶在法院执行前将房产卖掉,将所得房款部分用于偿还他人钱款,殊不知,这样自行偿还债务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就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黄某某、陆某某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将尹某某诉至法院。2017年12月20日,启东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某、陆某某等九人劳务工资23万余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然而,判决生效后,尹某某没有按期履行。 2018年1月18日,尹某某将其名下的启东市某房产出售并过户登记给他人,将卖房所得38万余元用于归还贷款,7万元分配给前妻,106万元转移至他人名下银行卡,由其本人支配使用,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9月5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审查起诉阶段,尹某某被执行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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