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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如何追缴住房公积金

 LM弧焊之家 2021-04-16

一、离职员工如何追缴住房公积金


  ①劳动保障违法查处行为,适用《劳动监察保障条例》所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而公积金的补缴问题,不适用《劳动监察保障条例》所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亦不适用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为3年);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设立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③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例的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④如果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则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离职员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案例


  《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个关于用人单位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承担主体的问题,不缴纳公积金义务的追究时效的时间问题,离职员工能否继续享有要求公司补缴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是某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告是某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是要求补缴公积金的公司员工,被告根据退休证、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历年工资总额明细表、纳税清单等证据认定原告与第三人2008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作为基础,初步查明原告欠缴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后向原告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原告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并可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及提交证据,已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机会及举证的权利。原告接到核查通知后,未向被告提出异议,亦未为第三人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被告作出涉案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符合前述规定,程序合法正当。
关于原告主张第三人已离职,不应为离职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责令原告为第三人补缴的公积金系原告与第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时员工离职与否不影响被告作出追缴决定。对原告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原告还主张被告责令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已超过诉讼时效和追缴时效。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相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并无限制性规定。对于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被告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查处行为属于不同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监察保障条例》所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亦不适用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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