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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购买车辆的相关税务处理

 刘刘4615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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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出资为员工购买车辆、发放购车补贴等奖励员工用车的形式越来越多。随着奖励形式的不同,相应的税务处理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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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司为员工购买车辆 

为股东购买车辆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以其资金为个人投资者购买车辆,需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企业:

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资产,折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非股东雇员购买车辆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需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为非固定雇员购买车辆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企业的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限额扣除。

注意:该种情形下,车辆的所有权为员工,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车辆折旧、保险等相关费用。

02

 公司为员工发放购车补贴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购车补贴需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为员工发放的购车补贴作为企业的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限额扣除。

03

 公司自有车辆转让给员工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1)已抵扣车辆进项税:税率为13%;(2)未抵扣过车辆进项税适用简易办法的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纳税,印花税=转让价×0.05%,双方都需缴纳。

企业所得税:

以转让价并入企业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提醒注意:公司将自有车辆转让给员工,若转让价明显偏低,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此外,公司为员工购车,可以公司名义购买,作为公司的办公用车,员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仅车辆的折旧可以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车辆发生的保险费,修理费,耗油费等费用亦可在税前扣除,同时员工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资产,折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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