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抵押财产转让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有以下几个要点: a.抵押物可以转让,但抵押权人只能就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主张抵押权,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对抵押物本身没有追及权利。 b.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必须通知或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c.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明显低价转让抵押物时,要求抵押人提供额外担保,不提供的可要求不得转让。 5年后担保法解释公布时,法律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学术界对担保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界对担保的裁判实践都有了很多成果,担保法解释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出了很大的改进,规定了抵押物部分追及效力,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 a.当转让抵押物,不告知也不通知的时候,如果抵押物已登记,转让不再无效,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受让人如果要保留抵押物则需要替抵押人代偿,以消灭抵押权; b.如果抵押物未登记,则适用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受让人在取得物时不知道上面有抵押权,所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抵押物没有追及效力,抵押权人既不能要求对已经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来实现其抵押权,只能向抵押人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物权法阶段 2007年物权法颁布,物权法为抵押权人对已转让的抵押物行使追及权利提供了上位法支持,使抵押物追及效力有了法律基础,但是物权法本身并没有完成完善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工作,在某些程度上物权法的规定反而有所倒退。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a. 抵押物转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b. 抵押物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应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不是追及抵押物。 c. 抵押物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两种法律效果,一是转让无效,二是如果受让人同意代偿,抵押权消灭。 3、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阶段 民法典最终完成了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完善。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 a. 抵押物可以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物有追及效力,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或限 制转让,只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抵押财产转让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不通知的也不影响效力,但抵押人需对抵押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c.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担保解释进一步对“抵押合同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进行细化,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继而出现四种情况:约定未登记、约定未登记但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约定已登记、约定已登记且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的法律后果如下: a.约定未登记,不能导致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b.约定未登记但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不能导致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但可对抗恶意受让人; c.约定已登记,不能导致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d.约定已登记且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不能导致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但抵押权人可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 54号文对抵押不动产转让登记的制度保障 从上述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相关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对于抵押不动产转让无论何种情况转让合同都是生效的,抵押权人唯一可以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不对转让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实现抵押权的只有当事人事先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且约定且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非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所以对“当事人事先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进行登记就显得很关键,54号文的相关规定之所以重要,正是由于其抓住了核心问题,对“当事人事先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进行登记作出了可操作的规定,因此能够有效的保障法规内容的落实。 根据54号文的规定: a. 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b. 如果该事项填写为“否”,抵押物转让则不受任何影响始终有效,只要受让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即可办理转移登记。 c. 如果该登记事项为“是”,原则上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因为还存在抵押财产是否交付或登记两种情形,进而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还要看是否存在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况,因此会产生多种法律后果,所以更加灵活的规定受让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更具备操作性。 d. 新旧法适用衔接,《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民法典》施行前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仍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仍须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够转让抵押物。 结语 上述论述清晰的揭示出54号文为什么如此重要,其必将有力推动《民法典》及《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相关不动产新规的落实,对不动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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