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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anyyss 2021-04-18



网友“眼观天下”问:

我们单位有一退休干部在位时收受贿赂,目前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请问:对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随着监督执纪的深入,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愈发多见。对此种行为如何处理,在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在审理实践中,不能只看到收受财物的结果,忽略行为人已然退休的实际情况,草率作出处分;也不能单凭行为人已退休,就轻易得出其不是执纪对象的结论,从而放弃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对此一情形,应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区分不同情形,审慎作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约定退休后再收受财物,退休后收受财物的,构成受贿错误。对此种情形,不仅要审查行为人在职时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要审查有无“事先约定”。


2.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约定退休后收受财物,但退休前后均有收受财物的行为,此时可将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视为退休前受财行为的延续,可认定为受贿错误。


3.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属于受贿错误。


4.若国家工作人员并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退休后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往来情况以及受财的具体原因等因素,以辨别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如其无法说明合理原因,又超出正常馈赠范围,则可以考虑适用“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的”条款予以处分。(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同时该条也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

个人认为,违纪客体对违纪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违纪收受礼品礼金侵犯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因此违纪主体只能是党员干部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侵犯职务廉洁性。正因如此,有观点认为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主体要件界定的范畴,不能构成该违纪。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规定在违反廉洁纪律章中,侵犯的客体也是职务的廉洁性,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也不构成该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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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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