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眼观天下”问: 我们单位有一退休干部在位时收受贿赂,目前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请问:对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随着监督执纪的深入,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愈发多见。对此种行为如何处理,在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在审理实践中,不能只看到收受财物的结果,忽略行为人已然退休的实际情况,草率作出处分;也不能单凭行为人已退休,就轻易得出其不是执纪对象的结论,从而放弃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对此一情形,应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区分不同情形,审慎作出处理:
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同时该条也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 个人认为,违纪客体对违纪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违纪收受礼品礼金侵犯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因此违纪主体只能是党员干部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侵犯职务廉洁性。正因如此,有观点认为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主体要件界定的范畴,不能构成该违纪。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规定在违反廉洁纪律章中,侵犯的客体也是职务的廉洁性,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也不构成该违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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