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其他案件、事故和意外事件涉及的枪支类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枪支的提取方法、步骤 3.1 枪支提取前应按照GA/T 117-2005的规定对枪支的原始状态和所处的环境进行拍照固定,并做必要的文字记录,对于涉及多支枪支的案件,应对枪支分别编号,并将编码摄入画面。 3.2 枪支提取时应对枪支表面的其他痕迹物证(如指纹、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进行保护,防止上述物证受到污染和破坏。 3.3 枪支提取时应由熟悉枪支性能的工作人员或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并拍照和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弹膛内有无枪弹、枪支机件是否完整及保险状态等。 3.4 当发现弹膛、储弹机构内装有枪弹时,应先将枪弹从枪支内取出,枪弹无法分离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出于安全状态。 3.5 枪支提取后原则上不应攥拭和分解,要尽量保持其原始状态,当保持枪支的原始状态有可能影响后期检验工作时,可采取适当措施对枪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尽快送检。 4枪支的包装和送检 4.1 按物证封装要求包装和填写封装标签。 4.2 枪支、弹药应分别包装,特殊情况枪弹无法分离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出于安全状态,并在包装的显要位置应有警示标志或说明。 4.3 枪支在包装送检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各机件因受潮、锈蚀影响后期检验工作。 4.4 送检应由两名以上熟悉案情的人员负责,不得委托送检或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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