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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火眼金睛辨明职业放贷人,约定高息?无效!

 新用户17325722 2021-04-21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朱某向欧某出借款项共7笔、月利率3%,《借款收据》载明借款90万元中有20万元是现金交付。

因欧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朱某诉至法院。欧某辩称其仅收到朱某转账交付的款项,《借款收据》中所谓的“现金交付”实为预扣利息。

经审查,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朱某以出借人身份向本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20多件,借款人均抗辩现金交付未实际发生。

该案最终如何判定?

天河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何依然
为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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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的借款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其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同时,由于朱某未提供现金交付借款的相关证据,欧某返还的款项应以转账交付的款项为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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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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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河法院
出镜 | 民事审判一庭 何依然
制片 | 黄思铭
策划 | 钟晓丹 谭淅予
视频编辑 | 谭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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