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答:目前辖区内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前台)申报、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为提高效率,便捷办税,推荐企业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行非接触式办税。答: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20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答:42号公告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答: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答: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答: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构成资金关联关系。答: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13.能否举例说明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答:例如,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24%的股权。2020年,甲从乙借入3笔借款分别为3000万(使用50天),2000万(使用60天),1000万(使用30天)。假设甲2020年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甲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3000=27.4%<50% 如果乙2020年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则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乙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1500=54.8%>50% 虽然借贷资金总额未占甲实收资本的50%,但乙已达到借贷资金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可以认定甲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的构成关联关系。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属于前述情形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19.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存续期间?答:除资金关联关系外,其他类型的关联关系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20.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答: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构成关联关系。答:国别报告属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等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例如,集团合并报表2019年度的各类收入金额总计超过55亿元,则2021年填报2020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时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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