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亮点之一:设立土地经营权 过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身份的基础上的,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如纯粹的财产权那样任意流转。 如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土地经营权是一项完全脱离了身份色彩的、纯粹的财产权。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其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设立经营权的方式以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给他人。相应的,通过订立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一方,自然也有权依法另行转让,也可以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这一规定有助于农村土地流转、设立抵押融资,为我国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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