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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票犯罪系列之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gsrsluohe 2021-04-24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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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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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即: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系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公经【2005】89号):“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公司私自印制客运车票是否属于假发票问题的批复》(公经【2010】55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印制的客运车票不具备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发票基本要素,不属于发票范畴,不能认定为假发票”。

【案例】王从平、刘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2019)川01刑终227号)

【裁判理由】针对抗诉机关所提原判未认定王从平非法制造的发票、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非法制造发票包括伪造发票、擅自制造发票,制造的具体表现为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票,还包括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来源包括自己伪造、擅自制造,也包括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发票。本案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能够完全评价王从平的行为。原判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所作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王从平的量刑适当,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案例】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理由】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然有帮忙被告人张某某散发代发的名片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与张某某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知道张某某实施非法制造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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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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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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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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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26号】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如何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

【裁判理由】在实际生活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出售非法制造无数额记载的空白发票。由于空白发票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大小在客观上难以估量,对这种类型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其出售的发票份数为标准较为客观,也较为合理,便于司法实务部门操作,实践中意见也较为一致。二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既有票面金额,又有份数。对这种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应当结合所开发票份数与票面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认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唯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一个标准论。实践中,不少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也存在开具假发票的情形,一份发票票面额有的5 元,有的甚至1 元,100份发票亦不过500 元,甚至只有100 元。对该类情形是否有必要定罪处罚,实践中争议较大,绝大多数观点主张不应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发票份数与累计金额均固定的情况下,在尚未有司法解释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时,以发票份数或者累计金额为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时要特别慎重。在进行认定时,要始终围绕行为是否具有与其法定刑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内核。

   本案中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虽然非法出售的发票份数达到11000 份,但所售发票均面额较小,累计仅22万元,如果按照该面额计算,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且全部违法所得仅为550元的情况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危害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若对二被告人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定罪量刑,则有失公允。综上,出售的发票份数与发票的累计金额之间虽然无法一一对应.但在办理发票份数与票面金额均确定的此类案件时,要兼顾二者所体现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综合其他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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