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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书洋康乐 2021-04-25

主题: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属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内容:

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项目位于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片区、广汕公路萝岗岭头水声水库侧(不属于已经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水声水库属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属于“四十四、房地产业-97、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名录》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第四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本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想咨询是否属于《名录》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含义,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释义》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应该根据法律要求对准保护区进行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四、房地产业-97、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所对应的环境敏感区。如项目不涉及名录所列环境敏感区,则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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