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投资渠道的多样化,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将手中闲置的资金投入到股市,或者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已成为不错的投资选择。最近,笔者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通过调查发现就涉及到了分割融资融券账户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由于融资融券账户中所涉资产是“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就是“借钱炒股”、“借股炒股”而来的。本文不探讨融资融券商业操作模式,仅从离婚角度对有别于普通股票的融资融券股票进行分析。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实际办案经验以及现有司法判例,展示融资融券调查取证过程,并分享我们对此类问题的司法研究观点。 【案情简介】 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经我方当事人告知,对方名下设有多个证券账户,婚后对方将大笔资金用于炒股,股票账户开户以来一直由对方操控,无法得知具体账号及盈亏情况,当事人希望离婚时能够分得相应的股票折价款。接受委托后,为了调查对方名下证券持有情况,笔者先后做了以下取证工作: 第一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证券登记信息: (图一) (图二) 经问询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目前凭法院调查令与律师证,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调取:1、证券持有情况(即余额):2、持有变动情况(即证券交易明细,图三)。调查令中的调查内容务必明确写明以上两项调查内容,否则只能严格按照调查令文本内容提供部分材料,图二为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书模板,可以参照图二模板书写调查令申请书。 (图三) 经初步调查发现,对方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股票账户,但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只能提供沪市的交易信息,也就是说,如果需要查询深交所的交易记录,或者查询更详细的交易明细,则需前往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进一步调取。如果已知晓具体营业部,则无需第一步操作,直接到营业部调查即可。 此步骤需要先明确证券开户所属营业部,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明细都需要持法院调查令至具体营业部才能调取,且营业部通常会要求调查令抬头准确到具体的营业部,因此去之前务必要核实所属营业部,否则很有可能因抬头不正确白跑一趟。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支持通过电话查询所属营业部,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即可,仅有少部分还另需提供准确的开户账号。 确定好营业部之后,下一步就需要书写调查令申请书,为避免调查内容有所遗漏,调查内容尽量不要过于细节化,可以参照以下版本: 【拟调查内容:自XX年XX月起至今某某在某营业部的证券交易情况以及资金进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流水对账单、资金流水对账单、证券持有情况等于该证券账户相关的所有材料)】 (图四) (图五) 调取营业部交易明细时笔者发现,对方当事人名下不仅设有普通证券账户(图四),还另设有融资融券账户(图五)。按照常规思路,普通账户里的证券,可以分割账户内的资产总值,即账户资金余额与股票人民币市值之和。然而,由于融资融券账户系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的方式“借钱炒股”,账户内同时存在融资过来的资金和当事人的保证金及投资收益,故无法直接进行分割。 【经典案例】 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中融资融券账户的分割方法,笔者查阅了相关司法判例,也进行了简要的整理。 情形一:融资融券账户,产生盈利时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 被告:王某 原告石×与被告王×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石×提交其名下资产账户×××的资金对账单及该账户融资融券账户对账单,资金对账单显示截止2013年8月12日,该账户内资金余额为2806.42元,资产市值为827526.00元,总资产为830332.42元。融资融券账户对账单显示截止2013年8月12日,石×名下信用资金账号×××融资信用额度为350000.00(元),融资可用信用额度为812.00(元)。石×同时提交上述资产账户的中国银行关联账户(账号为×××)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3年8月13日的交易明细,其内容显示上述账户内截止2013年8月13日交易余额为190.14元。 -争议焦点- 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资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古城路证券营业部调查,经询问,石×名下资产账户×××之关联账户确为中国银行上述银行账号,信达证券该账户内融资数额为358829.91元,具体计算方式为:总资产数额÷维持担保比例=融资数额,即830332.42元÷231.4%=358829.91元。 就石×名下信达证券股票账户内总资产830332.42元,及关联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190.14元,因该股票账户内尚有融资数额,因此在分割上述财产时,需要析出融资数额,截至本案查询时间,该账户内融资数额为358829.91元,余下部分471692.65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判决认定应扣除夫妻共同债务40万) -法院判决- 三、石×名下信达证券资产账户(账号为×××)内资产、关联的中国银行资金账户(账号为×××)内存款归石×所有,其中石×名下信达证券资产账户(账号为×××)内融资数额由石×负责偿还,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上述资产分割款三万五千八百四十六元三角三分; 特别说明: 证劵总资产830332.42元 — 融资数额358829.91元 + 关联账户存款余额190.14元—共同债务40万 = 净值71692.65/2 = 35846.33元 -案件来源- -延伸阅读- 特别说明: 总资产922,672.49元 —负债169,288.69元 = 净值753383.8/2 = 376691.9元 情形二:融资融券账户,发生亏损时 -案情简介- 【案例归纳总结】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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