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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从清华附中案件对监理的处罚说说监理的尴尬地位和未来发展

 昵称37058962 2021-04-29

住建部在清华附中坍塌案件中对监理公司的最终处罚出炉了:吊销北京华清科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其实,在这个结果之前,该公司已经有四位监理被判处了有期徒刑,这已经让众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萌生退意,最终对监理公司的这张罚单,更让更多的监理人员,让期盼着行业最高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能主持公道的人心灰意冷。为什么这么说呢,还得从清华附中事件说起。

2014年12月29日8时,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A栋体育馆等三项工程,在进行地下室底板钢筋施工作业时,上层钢筋突然坍塌,将进行绑扎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钢筋之间,塌落面积大约在2000平米,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清华大学,施工单位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15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

造成坍塌的直接原因: 

1.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导致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筋,导致马凳筋承载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段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地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间接原因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在监理不到位提到的原因是: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处罚结果:1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劳务公司法人张丰有期徒刑6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项目劳务负责人张焕良有期徒刑4.5年;项目执行总监张明伟有期徒刑4.5年;项目执行经理王京立有期徒刑4.5年;项目技术负责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项目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赵金海有期徒刑4年;项目生产经理王英雄有期徒刑3.5年;劳务公司钢筋工长田勇只有期徒刑3.5年;施工员荆鑫有期徒刑3.5年;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李雷有期徒刑3年;钢筋组长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个处罚结果,在从业的监理人员中而引发强烈不满,普遍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有失偏颇,监理人员的责权严重不符,现在对监理工程师处罚责任进行说明分析:

被告人郝维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公司副经理,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但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政策要求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私自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盲目制作并安装马凳筋的施工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还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

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仔细分析此事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钢筋集中堆载。北京五环以内的工程项目白天大型材料无法进场,钢筋在夜间进场后,卸钢筋的人员为了卸载和后续施工方便,就近全部卸在了上层尚未全部完成施工的钢筋上,荷载过大并且过于集中造成。当然,此事与施工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息息相关,教育和管理过失责任不容忽视。但对监理工程师惩罚过于严重。首先,钢筋施工不在监理旁站范围之内,材料进场也不属于旁站范围。但钢筋进场必须做见证取样,需要试验合格才能使用。因此,施工单位未经过监理见证取样就直接将钢筋堆载在施工作业面是严重问题,应追查以前是否存在此类问题,是否是施工现场常态,如果是就应该对已经完成的所有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可能存在使用不合格材料问题。

另外,此事件发生在凌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该还没有正式上班事故就发生了,现场劳务队伍为了施工方便的懒惰和侥幸心理才是造成事故的最重要原因。而材料进场,劳务队伍的管理人员是否参与都不确定,如果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肯定没到场参与。因此,此事故的最大责任主体应该属于劳务分包单位,

说说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其实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在建筑领域是极其普遍的现象。按照合同约定,监理有权制止此现象甚至下达停工令,但在实际执行中,监理基本无法行使此项权力,因为要下达停工令是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同意的。作为项目总监,我曾经在某项目实施过程中征求过建设单位意见能否下达停工令,但直接被否了,建设单位从来都是非常看重工程进度的,能早一天决不能迟一天。施工单位的很多问题,建设单位甚至比监理单位还清楚,彼此心照不宣而已。很多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通知甚至需要施工单位转告监理单位。监理非要依据合同强行要求工程停工,最大的可能就是自取其辱——项目经理还稳坐钓鱼台,总监已经走人了。

再说说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理问题,其实不管是劳务分包、专兼职安全员到岗、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都是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监理起到的始终是检查督促和监督,没有哪家监理单位会把这些工作写进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或者质量评估报告,这些工作能够提高大家对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但如果监理单位过于关注这些事并提出诸多要求,不是被施工单位嘲笑死,就是背后被他们骂死。

清华附中的案件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让很多人看清了监理的尴尬地位,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大多数认为监理单位就是鸡肋,既没有什么用,但由于国家要求还不可或缺,于是,从心里瞧不起监理,好多工作直接越过了监理。更可怕的是不少监理人员甚至自己也认可了这种点,不把自己当回事,对待工作自然毫不用心,也导致自己更加不被待见。

现在,监理工程师定义的是第三方的监督,但实际上远远不是,现在的监理工程师是由建设单位委派的,是跟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虽然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发现严重问题后应该向地方行政机关报告,但地方行政机关并没有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受到经济利益影响,如果不经过建设单位允许,监理单位如果想地方监督机构报告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该怎么保护,而且自己今后的道路又该怎么走呢?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就更加难受,监理单位是跟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理。与施工单位是没有合同关系的,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有合同关系的,部分建设单位还设置了自己的工程管理人员参与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因此施工单位为建设单位马首是瞻。不少建设单位都有自己准入的施工单位名录,只有进入名单的施工单位才有资格参与投标,能进入名单的不是财大气粗就是门路宽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不说是琴瑟和鸣也相差无几,监理单位就成了双发都看着碍眼的第三者。工作难干也就理所当然了。

监理在国外的地位很高,因为国外的监理公司权力很大,建设单位是完全不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但国内不行,毕竟我们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是不放心的,如果真的让监理单位成为被认可的公正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唯一的办法就是监理工作是经过政府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公司的报酬是通过财政取得,监理公司不但可以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同时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理,这就把监理行为提高到了政府监督的程度,真正成为公正的第三方监督机构。

如果监理工作不能纳入政府范围,那就只能是慢慢与国际接轨,建设单位把监督管理工作完全交给监理实施,虽然过程会很漫长、道路会很曲折,但前程绝对是光明的。因为取消监理工作是不可能的,毕竟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得到了国内外所有建设活动中得到了印证,人员名称可能不同、监督管理的形式会有变化,范围大小会有差异,但总而言之都是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随着国际大融合的趋势,我们的监理工作内容只能是逐渐与国际接轨,而监理人员的地位也势必水涨船高,但对监理工程师的水平要求当然也得向国际看齐,我们现在能做的只能是充实自己,以便未来迎接更高的挑战与要求。

清华附中案件,不管是对监理人员的惩罚还是对监理公司的处罚公正吗?你们怎么看?未来的监理工作又该往哪个方向去?我这里仅仅是自己一人之言,不到之处还请谅解。欢迎朋友们在留言区各抒己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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