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敏: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01 前言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作为刑辩律师,总不乏见到检方对同一案件不同被告人分案起诉、通过认罪认罚、先作出的不利判决之策略来逐一击破;或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分别起诉到不同级别的法院,先由下一级法院作出判决,再对上一级法院形成“倒逼”之势。无论哪一种情形,皆是殊途同归,检方的目的都在于“生米煮成熟饭”,以在先的不利判决来“围剿”那些不认罪的被告人,“紧逼”法院(或上级法院)作出同样的裁判。 检方“孙子兵法”运用得如此娴熟,作为刑辩律师也不能束手无策。笔者在某地办理一起涉特大期货诈骗案中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公诉人试图以下一级法院的在先判决来“要挟”上一级法院作出同样的认定。 02 正文 在上面案件中,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以及法庭辩论阶段都提到了此案其他被告人(主要是公司下面的业务员)已经被P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公诉人强调P市法院判决诈骗罪成立,辩护人对此作出回应: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新公布的《刑诉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Z某、龚某、梅某等人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应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本案其他被告人由P市人民法院管辖并审判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换言之,依据法律规定,P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没有任何管辖权的。 其次,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绑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不应受下级法院判决的影响。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对本案作出判决。 最后,从实体上,无论是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还是全国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例,很多法院都判决成立开设赌场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辩护人庭后将提交上述案例)。具体到本案,辩护人在三万多字的书面辩护词里详细论述本案被告人更应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P市人民法院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判决诈骗罪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辩护人认为,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下级法院判决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Z某等人作出经得起法律考验、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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