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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和一女车主因停车发生冲突,被拘留5天...

 我的大脑袋 2021-05-01
老陈和一女车主因停车发生冲突,被拘留5天,女车主却安然无事。漫长的诉讼后,法院判决公安局败诉,判决理由:显失公正。

(案例来源:本溪市中院)

【@法网人生】

老陈所住的小区有一个月亮门,这是他每天回家的必经之处,这天,他回家时,车主何女士把车停在了月亮门处,导致进出的居民都得紧贴着车身才能过去。

老陈在经过车时,用手拍了拍车子,示意车主不能停在这里。结果何女士下车,与老陈争执起来。老陈靠在她的车上,何女士一激动,推了老陈肩膀一把。

后面的事实两人说法就不太一样了。老陈说,他是出于本能防卫踢了何女士一脚,就在他打110报警的时候,她还上来抓挠,把他的口罩扯断,这是疫情期间的大忌,他这才又回手打了何女士一拳,但没有打到。

按照何女士的陈述,她推了老陈一把,是为了让他离开车子,老陈却踹了她一脚并且打了她头部一拳,导致她的腿部受伤。当然,受伤一事,后来没有鉴定,连轻微伤应该都算不上。

这是一起司空见惯的口角和纠纷,一般来说,对于此类事件,公安机关都会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特别是亲友、邻居和同事之间,这也是创造和谐、避免对立和矛盾激化的一种普遍做法。

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1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老陈的情况符合该款的规定,因此,决定对老陈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

老陈万万没有想到,小区里的一场争执与推搡,演变成了五天的拘留所生涯,却给何女士出具了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老陈下决心,要给自己扳回来。

第一局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老陈输了,0:1。第二局是向法院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程序和事实上也都没有问题,老陈又输了一场官司,0:2。

老陈接着上诉到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是他和何女士是一攻一防,是何女士有错在先,先挑起事端,并且在推搡的过程中,何女士也推、打了他,但公安机关却不予以处罚,这是区别对待,执法不公。

而警方的答辩意见是,陈先生所说的“一攻一防”,不存在“防”,就是一种互相斗殴行为。双方动手,双方虽然都有过错,但老陈是主要原因。

在方式上,何女士不是针对老陈的要害部位实施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用力地殴打,只了推打其肩膀,情节轻微,不应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一类治安案件的时候,一般都会定性为互殴,处理的原则也是以结果为主要参照,所以会有这样的说法:“打伤住院,打赢坐牢”。

确实,在这些日常生活的普通争执中,很难区分出是非曲直,谁对谁错,大部分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以伤害结果和强弱来判断,在很多情况下是公平的。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往往又和普通人的看法有些出入,老百姓在争执中往往会强调:事情是对方引起的;是对方先动的手;是对方不讲理;等等。

但不管怎么样,路人、邻里、同事之事产生一些摩擦和争执,甚至动起手来,一般不宜过分严苟,以免激化矛盾,这也是法的精神之一。

所以在本案的二审中,法官指出,在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亲友、邻里、同事之间的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属于情节较轻。

另外,法官也指出,本案的起因是何女士没有考虑到他人通行,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老陈没有理智地处理问题,导致矛盾升级,负有主要的过错。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何女士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 老陈给予行政拘留5天并处以200元罚款,属于显失公正,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且责令公安机关在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有消息说,今年的1月份到3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361165人,相当于每分钟就有2.8人被起诉有罪,而被行政处罚进行治安拘留的人数虽然没有公布,但也应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对于一般的矛盾产生的纠纷和轻微的罪行,是不是采取宽一些的方式处理更好呢?毕竟,我们谁也不希望,我们这个社会上有那么多有过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经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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