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某餐馆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随后正式开门营业,姜某自试营业起就在该餐馆干服务员,后升任为店面经理。该餐馆一直没有与姜某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其经营者杨某或餐馆也没有给姜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2019年9月,姜某与餐馆老板杨某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无果后,姜某离职,餐馆也没有向姜某发放9月份的工资。2019年10月,某餐馆办理了注销登记。2019年12月,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姜某无奈之下将老板杨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其9月份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6538元。
对此,杨某辩称,姜某所主张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主张的工资数额过高,主张的加班费、误工费无任何证据证明;姜某系因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计算依据,不应支持,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