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二审中,上诉人李某提交了2017年7月家政服务协议书及支付保姆费的凭证、2017年9月28日李某球去世后的交接单证明李某球有自己的保姆及王某扣押李某球的银行卡不给李某。上诉人李某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赠与合同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违反公序良俗”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的有力补充,当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未被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时,公序良俗则是认定其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标准。公序良俗的层级仅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成文规定,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应对公序良俗严格把握,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对公序良俗泛化解释,造成对意思自治不合理的限制。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与李某球之间的关系结合书面材料及双方陈述,显然是以生活照顾为目的,因此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球同居的行为与上诉人李某所主张的非法同居性质明显不同,故并不能以此认定李某球将个人财产自愿赠与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无效法律行为。上诉人李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球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故李某球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李某认为《赠与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诉述,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2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