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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静水流深ZJJ 2021-05-09

 方案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3、《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6、《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7、《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8、《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

9、《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10、《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11、《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

12、《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

本次拆迁范围是硚口天顺园小区以北,汉丹铁路以北,古田二路以东,中环线以南(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红线图)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据图测算,在该区域范围内有当地居民住房及临时性辅助用房。共有居住用房10户,平均每户占地200m2,临时新辅助用房5座,平均每座占地120m2。房屋均为单层平房,住房每座建筑面积为180m2,临时性辅助用房每座建筑面积100m2。住房结构型式为砖混结构,已使用年25年;临时性辅助用房结构型式为为砖木结构,已使用年25年。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文件中关于房屋分类分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定待拆迁房屋,居住用房为二级砖混结构,临时性辅助用房为二级砖木结构。

主要情况如下面表所示。

地 址

硚口区:江兴路(古田二路—经济适用房小区东)

拆迁范围

南至  汉丹铁路、天顺园小区

西至 古田二路 北至 中环线

总占地面积:236445m2

类型

结构

型式

使用

时间

数量

单位占地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居住

用房

二级

砖混

25年

10

200

180

2000

1800

临时性用房

二级

砖木

25年

5

120

100

600

500

结 构

等 级

标准

结构标准

装修标准

水电卫设施

标准

 多层: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钢筋混凝土平屋面,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红砖墙。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 塑钢窗或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多层或低层:

实心墙体承重体系,设有部分圈梁和构造柱,大部分为预制空心板楼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红砖墙。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白,木门、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基本齐全。

 

低层:

实心砖承重体系,无圈梁和构造柱,预制空心楼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红砖或青砖墙。

 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内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木门木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有水、电。

结 构

等 级

标准

结构标准

装修标准

水电卫设施

标准

24或24以上砖墙,木屋架、木梁、木柱或砖柱和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木楼板地面,木扶手楼梯,有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有混凝土小坪台。

外墙清水墙,内墙水泥混合砂浆刷白,杉木或上等材料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顶棚板条抹灰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24空斗墙或少量木柱承重,木屋架或少量钢屋架,木梁,木楼板,水泥或地砖地板,木楼梯,平瓦屋面。

外墙清水墙,

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普通木地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窗。

有水、电。

12墙或24空斗墙、杂砖墙嵌柱、木屋架承重。松木或杂木地板、水泥或三合土地面,平瓦或布瓦屋面。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或无粉刷,普通或简易木门窗。

有水、电。

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设想

被拆迁房屋建筑安装造价补偿情况

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宅基地差值补偿情况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三章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 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 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合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 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根据《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文件相关规定。

附属设施设备等及其他安置补助费情况

拆迁补偿、补助总费用情况

拆迁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房屋拆迁的实施步骤

时间安排

本文来源:https://www./k/doc/5a2efe08a0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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