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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控告人想撤就能撤吗?

 万鹤齐鸣 2021-05-09

前两天,有朋友打电话来咨询一个盗窃案子。他说当事人亲属想退赔经济损失给被害人,然后请被害人撤回报案。

我说:“盗窃属于公诉案件,哪是被害人想撤就能撤的。只能退赔后争取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记得几年前,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闹矛盾,其中一位以挪用资金罪将另一位控告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后直接给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其后,这两位股东达成了和解,控告人跑到公安机关想撤回控告。

办案人员说:“这是公诉案件呢!你想告就告,想撤就撤,你把我们公安当猴耍吗?!”

于是,他俩一起来找我咨询怎么办。

我听后说:“你们为什么不早点来咨询我?如果在刑事控告以前来找我,我帮你俩调解一下,双方达成谅解后,就不会出现目前这种困境了。

“刑事自诉案件,控告人想撤回控告是可以的。公诉案件一旦立案,那就不是控告人想撤就能撤的了,需要按程序走下去,能够走到什么地步,取决于具体案情。”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这些知识对于我们刑事律师来说,只是常识。但是对于外行人来说,他们确实不懂,他们以民事案件的思维去想当然,以为自己想撤就能撤。

那么,今天我就聊聊这个问题。

一、想撤就能撤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做了详细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针对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后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起诉。

二、不能想撤就撤的公诉案件,怎么办?

公诉案件立案后,一般有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这三个阶段。

当然,监察委办理的案件不叫“侦查”,称“监察调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有二审审判阶段;对生效裁判不服,申诉再审的,一旦立案再审,是再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等等。

在这里,我只简单地介绍一下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这三个阶段。

公诉案件虽然不能想撤就撤,但还是可以争取不被刑事处罚的结果(俗称“无罪”)。

比如,在侦查阶段可以争取侦查机关撤案或者终止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争取不起诉,在一审审判阶段可以争取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侦查阶段的撤案和终止侦查

1.撤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有如下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终止侦查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撤案的问题,要结案只有起诉或者不起诉两种情况。

如果不起诉,刑事程序至此终结,案件就不会到法院了。

不起诉包括三种情形,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绝对不起诉,是指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所做出的不起诉。比如: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是指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所做出的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是指对证据不足,经过二次退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所做出的不起诉。

(三)一审审判阶段的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审判阶段,要想不被判处刑罚,只有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两种情形。

无罪判决有两种,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 二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就是上面讲过的可以做出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案件。

三、要想进退自如,控告前一定要咨询刑事专业律师。

凡事不要想当然,应该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有些事情一旦出手,真的是覆水难收,其后续过程和结果不是自己能够控制得了的。比如刑事案件。

有了专业人士把关,才能做到收放自如、游刃有余。

最后,愿你处事成熟稳重。做之前,不急;做了后,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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