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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庆余年》“超前点播”一案:明贬暗捧???

 杂纸篓 2021-05-11

2020年6月2日,之前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的《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子终于“暂时”有了一个结论:吴某诉爱奇艺公司在《庆余年》一剧上实行“付费超前点播”侵犯其身为黄金VIP会员的消费者权益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认定爱奇艺“超前点播”损害原有会员权益。(因爱奇艺公司表示保留上诉权利,因此本案最终结局如何,尚未可知。)

这样的结果似乎极大地鼓舞人心,笔者看到网上有一大片人为这样的结果拍手叫好,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力来对这种“超前点播”的做了违法性、否定性的认定。

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想通过分析本次判决书,来带大家学习一下,这次判决法院到底揭示了什么,回避了什么,从而让大家更为客观看待这个案件。

一、  本次庭审中,法院对哪些事实做了认定?

民事审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哪些事实,法院只能就这些事实作出认定,而不能超越原告的请求;换言之,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即使被告的某些行为明显不合理,如果原告没有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判,法官也不得主动去作出认定。

本案中,原告吴某共提出了如下三个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更新于2019年12月18日的“VIP会员协议”中“付费超前点播”等条款或无效或未发生效力;

2.  请求判令爱奇艺平台自动跳过包括前贴片广告在内的所有广告内容,并取消超前点播功能,向吴某提前供应包括《庆余年》在内的所有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自制剧;

3.  请求判令爱奇艺公司赔偿吴某公证费损失等。

除第三项费用支出的请求之外,其余两项涉及本次案件的关键内容,以下笔者将重点分析。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其实只是对上述前两项内容作出了分析并给出结论。

二、  法院是如何认定上述两项事实的?

法院的最终认定会体现在判决书的最后“本院认为”部分,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吴某的请求作出了如下认定:

1.  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更新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导言第二款中“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部分无效;

敲黑板!法院针对吴某提出的请求确认“付费超前点播”的条款无效或不发生效力,只做出了这个条款部分无效的认定。什么叫部分无效,顾名思义,就是一部分有效一部分无效。

那么哪部分无效呢?法院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分析道:“'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格式条款要求用户承诺放弃以'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属于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来拟制其已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形。综上,上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翻译成通俗的话,意思就是《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本案即爱奇艺公司)必须要把对自己免责或有利的条款明确告知对方(本案中即消费者),而爱奇艺公司在自己设计的条款里,设计了一条如果对方签了这个合同,就代表爱奇艺已经尽了告知义务的条款,有投机取巧的嫌疑,所以法院认为这个条款无效。

把这个事情再说的明白点,法院在第一项认定中并没有就爱奇艺公司在2019年12月18日更新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这一版本中的“付费点播”的条款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认定部分无效的仅仅是爱奇艺在合同中设计的一个投机取巧的瑕疵,而这一条款的无效评价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继续生效。而笔者在翻阅爱奇艺目前的服务协议版本,已经明确删去了上面的履行告知义务的条款。

换言之,法院对本条款的认定对爱奇艺来说只不过是文字性的修改工作增加而已,无伤大碍。

2.确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更新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第3.5条中“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奇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对原告吴某不发生效力;

这是一个本次判决中的一个重头戏,法院明确提出,爱奇艺的“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

问题又来了,什么叫不发生效力?不发生效力是不是等于无效?恰恰相反,法院虽然没有白纸黑字说明“超前点播”的条款是否有效,但是法院提出“'付费超前点播’纵向切割了吴某的“黄金VIP会员”权益,单方变更不对吴某发生效力”,并且在说理部分强调“虽然基于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的特点,可以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但应当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正是肯定了爱奇艺等大公司可以在提供服务中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这样的行为,即“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合法有效,只不过因为变更前后给原有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变更后的条款不对原用户产生影响,吴某可以继续以他当时签订的合同版本要求爱奇艺提供相应服务。

3.  针对吴某的第二项请求,法院在说理部分认为,爱奇艺平台在影视剧中播放的广告或是会员专属推荐与吴某签订的“VIP会员约定”一致,爱奇艺公司并未违约。

而针对取消超前点播模式的请求,法院认为“服务于需求的产业模式,是应当被包容的,视频平台基于消费意愿推出的“会员制”服务模式,已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在此基础上,深挖需求,贴合用户,催生差异化、配适型的个性化服务,并由此探索新的视频排播方式,本无不妥”,可以看出,法院是立场鲜明地支持这种差异化会员模式的,只不过这种差异化服务需要以不侵犯原有用户合法权益为前提。

三、  结论及评价

通过详细分析上面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的说理与认定,结论如下:

1.  法院认为,爱奇艺等公司是有权利在履约过程中单方变更格式合同的,只不过在提供、变更合同时要强化告知义务;

2.  法院未否认超前点播的条款效力,并同时肯定了超前点播这种差异化的会员服务模式。

3.  根据爱奇艺的协议,VIP会员需要手动跳过广告的做法未违反协议约定,故会员也需要看广告是合法合理的。

评价:

笔者今天在很多自媒体上看到为这个判决拍手叫好的文章,大家仿佛认为有了这样一个判决,未来超前点播就会被遏制。从法律专业性角度分析,笔者恰恰呈悲观态度,本判决中法院并不认为超前点播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反而认为这种差异化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从此花钱多的多享受权益,花钱少的少享受权益,不花钱的活该看广告有了正当性理由。

笔者甚至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分层化的会员服务可能会遍地开花,鼓励消费者多多消费的手段层出不穷,到那时又会催生什么样的现实问题,我们拭目以待。文/法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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