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可根据情况按市场价200元每米每 月收取租金。乙方自通知甲方与归还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将货物 送回到甲方指定地点。若因甲方原因延期运回的,则所延长的时间不 计入租赁期限。 9.2因工程需要,乙方如需延长租赁周转材料,应于租期届满 前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约,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后,继续履行 合同。否则,视为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应自行按约定送还租赁物。 9.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租赁物, 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同时甲方应赔偿甲方 的实际损失。 10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 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11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选其一): (1)向货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 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 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2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四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