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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有哪些解决方式?

 静思之 2021-05-13
2016年5月,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称,为防范及解决未来可能产生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A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A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两家子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或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2019年5月,承诺履行期限届满,由于标的公司经营情况不及预期,A公司未能将标的公司转让予上市公司或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但上市公司迟至2020年10月21日才披露上述承诺未能如期履行,后于11月3日披露公告称,经董事审议通过,关于防范及解决与A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延期五年,即2024年5月22日前,A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或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2021年3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承诺延期事项,承诺延期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因此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关注。
规则摘要

《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

问题1、审核中对同业竞争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一)关于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同业竞争关系的界定:

👉 1、竞争方认定: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但申请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报告期内无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相对独立的除外;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一般不认定为竞争方,但对于可能存在利用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竞争方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应严格审核。

👉 2、同业认定:竞争方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具有同类性、可替代性和竞争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信公提示

新《证券法》修订后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明确了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关注已上升至上位法, 作为监管机构长期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如何排查、应对同业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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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时点更须关注?
参考《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监管机构在认定“同业竞争”时列示了“竞争方认定”及“同业认定”两个维度,从近年来监管问询情况来看,当上市公司开展的事项导致任一维度的情况发生变化时,都可能引发监管的关注。
参考案例问询情况背景
示例一
上市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结合拟受让控制权的主体所持其他公司的产业背景、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补充说明该受让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说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安排,并提示相关风险。
控制权变更
示例二
上市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出售给控股股东,交易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结合全资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出售股权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措施的可行性,若未在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补救措施等,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出售资产
示例三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发动机进排气门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收购标的公司进入黄金采矿行业,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结合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进一步披露拟消除不利影响的具体时间点和举措,以及如何解决参股公司同业竞争问题。
收购资产
示例四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审核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说明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再融资
示例五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了瑞士的一家酒店,改造扩建后用于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方案中包括酒店住宿、会议功能。此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瑞士收购两家酒店,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其与上市公司的欧洲研发运营中心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竞争方
新增项目
从实践情况来看,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好似“大碗宽面”,不仅涉及主体广、事项类别多,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控制权变更、原业务变化、新业务拓展相关主体的业务变更等多个时点都可能导致监管问询及市场关注,因此信公君建议上市公司及时自查同业竞争情况,尤其注重在上述敏感时点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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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常见解决措施
出现同业竞争会引发监管关注,因此及时应对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上市公司的必备技能,除常见的出具承诺防范形成同业竞争外,对该问题的解决通常还是围绕竞争方、同业两个维度,信公君盘点了实践中常见的有效解决措施,以飨诸君。
出售/定向增资变更控制权

参考案例:2014年7月经证监会核准,国泰君安受让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证券51%股权,上海证券成为国泰君安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批复要求,国泰君安需自控股上海证券之日起5年内解决与上海证券及其子公司海际证券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6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君安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了海际证券66.67%股权,解决了与海际证券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9年7月国泰君安披露《关于筹划解决与上海证券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公告》,拟通过上海证券实施增资扩股,由百联集团等投资者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增资完成后,百联集团将成为上海证券的控股股东,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解决与上海证券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完成的公告》,公告显示上海证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要求及有关国资管理规定完成了验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新增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手续,并领取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国泰君安持有上海证券的股权比例变更为24.99%,上海证券不再为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已解决。

信公君提示:从竞争主体的角度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可着力于改变相应的控制关系,此举可在不影响双方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前提下通过剔除“竞争主体范畴”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设立合资公司控制业务

参考案例:2015年12月4日,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在收购上市公司佛山照明的股份时,出具了《关于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鉴于国星光电(承诺人控股子公司)与佛山照明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占比较少,未来24个月内将通过业务整合或其他方式和安排,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或消除同业竞争。其后承诺人于2019年12月3日再次承诺:“在2020年6月4日前通过业务整合或其它方式和安排,完成消除国星光电与佛山照明之间的同业竞争。”为了解决上市公司与国星光电在照明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与国星光电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国星光电以照明业务资产组作价出资,合资公司成立后,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

信公君提示:通过此种方式,上市公司获得合资公司的控制权,相关业务情况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亦可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业务托管/注入

参考案例:2012年海航控股筹划非公开发行,其控股股东大新华航空出具了《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关于解决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解决方式包括完成海航控股对大新华航空航空运输业务以及大新华航空持有的祥鹏航空股权的托管事宜;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重组行为,将大新华航空持有的祥鹏航空全部股权注入海航控股;及将大新华航空所有航空业务适时注入海航控股。2017年6月24日,海航控股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完成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大新华航空已完成所有航空业务注入,与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业务。

信公君提示:通过托管、注入的方式将相关业务并入上市公司主体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通过业务整合可助力上市公司实现经营业务的进一步提升,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发挥协同效应、推动上市公司的发展。
业务变更/终止

参考案例:凯撒旅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海航集团及海航旅游做出有关解决同业竞争承诺,2019年11月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完成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公告披露,海航集团已通过部分托管、部分注销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其中由于大新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8家拟注销主体,相关流程较为复杂,注销所需时间较长,上市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及2018年11月9日通过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延长了履行该项同业竞争解决的期限,2019年11月12日,大新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已收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注销核准通知书》,该企业已完成注销程序,故此针对大新华会展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已履行完毕。
信公君提示:对相关业务进行盘整甚至终止、注销也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此外,此前亦有通过划分产品、市场、区域、经营模式等方式实现业务区分的案例。如拟通过注销、终止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鉴于注销流程可能较长,上市公司及承诺方还应当关注是否能够在期限内完成,如须延期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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