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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颁布后如何对年分白酒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昵称18013950 2021-05-14
新标准发布后,如何对待市场上生产日期超过1年以上的白酒检测问题
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增新

《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国家标准,已于2021年3月9日发布,并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本标准代替《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标准,并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详见GB/T10781.1-2021标准前言部分,其中就包括对理化指标总酯和己酸乙酯的修改,对按产品自生产日期一年以上的产品,修改为酸酯总量(单位:mmol/L)、己酸+己酸乙酯(单位:g/L),本项修改属标准的重大修改。

笔者查阅了《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了解到,随着我国酿酒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装备水平的不断提升,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对白酒产品属性认知水平的提高,自2010年以来,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浓香型白酒分委会秘书处在充分收集行业和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汇集各委员单位意见,认为原《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标准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白酒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指导消费和行业监管存在一定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对行业的创新、发展、服务消费、强化行业监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委会一致认为需要对现行国标进行修订。其后,《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4〕67号)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40434-T-607),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浓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中国酒业协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由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为使标准修订更具科学性与先进性,五粮液股份公司和各委员单位专门分析了数百个不同年份的浓香型白酒产品,时间跨度长达20年,统计分析了各委员企业产品数据7000余批次,针对产品中主要酯类物质及总酸、总酯的跟踪分析情况,进行了白酒产品总酯变化趋势的研究总结。
根据标准修订过程中行业调研和样品分析情况,白酒尤其是低度浓香型白酒在贮存一段时间后,自然条件下,总酸和总酯发生可逆的平衡反应,相互转化,总酯含量下降,总酸含量则上升。
酸和酯是白酒中重要的风味物质,酸酯含量的变化将会影响白酒风格,另外由于总酸和总酯分析方法中分别以乙酸和乙酸乙酯计,而浓香型白酒中酸类和酯类成分复杂,乙酸和乙酸乙酯并不能完全代表其中酸类和酯类,因此为客观、科学的体现浓香型白酒中酸酯平衡和酸类、酯类物质总量表征问题,标准修订后将总酸和总酯分别根据其分析方法折算成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毫摩尔数加和以表示产品中的酸酯总量。同时己酸乙酯是浓香型白酒主要代表的酯类物质之一,在乙醇溶液中将会发生酸酯可逆反应,与己酸相互转化,标准修订后将己酸和己酸乙酯的含量进行合并计算取代原标准中的己酸乙酯含量指标。
修订后的《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国家标准中生产日期一年以上的低度浓香型白酒的理化指标就由原来的《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标准中的总酯、己酸乙酯修订为酸酯总量和己酸+己酸乙酯,修订后的标准更科学、更严谨、更合理、更先进、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浓香型白酒的产品特点、更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具有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2021年3月9日《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国家标准发布后,监管部门在2021年3月9日后抽检的生产日期一年以上的低度浓香型白酒在产品检测和后续处置上应当谨慎对待,且不可简单地以新标准尚未实施,轻率地依据原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判定不合格,并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对依据原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判定不合格产品,再依据《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规定的检测方法和限量检测判定,如果按照新发布的标准检测判定为合格,则不予处理,如果按照新发布的标准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则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是较为合理妥当的处理方式,也展现出市场监管工作的科学、严谨、权威、公正。

支持上述笔者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二个方面:

一是修订后的标准较之前的标准更科学、完善、更合理,标准修订发布后就有了参照,标准之所以被修订,是因为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修订后更合理了,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带头推行、宣贯和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企业所做的正向的引导性规定,是从保证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提前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有益无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也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的规定较旧的规定更科学合理,更符合时代精神,更完备可操作性更强。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其秉承着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一直以来被学界和实务界所尊重和践行,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谓依法治国当然是依据已经颁布的法律,如果溯及既往,而当时法律还没有颁布那就意味着无法可依,就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精神,民众也将失去法律的指引,因此禁止溯及既往是依法治国原则的既有之意。

综所上述,修订后的《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1-2021)国家标准更具有符合性,更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符合国家立法是要保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企业的发展利益,更应当被应用到现实中进行参考指引,以促进发展,维护法治。

二是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合法就是要有法律依据,合理就是要合乎常规道理,合情就是要符合当时的情况。疫情之后,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变大,发展已很不容易,国家层面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支持企业发展,共渡难关,作为监管部门在发现问题后,应当进行正确合理的判断,而不应当以简单机械的方式进行处理,要用心用情干事,对行业内共识性问题要充分研究借鉴,而不是任意妄为地找企业的麻烦,这不符合当前营商环境整治,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也有失政府部门科学、严谨、权威、公正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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