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内容显示,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6家公司。 《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 同时,银保监会也配发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保险公司可通过其官方网络平台或其所属保险集团官方网络平台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换句话说,保险公司线下可以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线上可以向全国各地销售该产品 产品定义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参与公司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6家,分别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3 交费方式 具体来看,交费方式上,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公司可根据交费金额、账户累积金额、销售渠道不同等设定差异化的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同时,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积累方式 积累方式上,根据《方案》,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 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 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转换表。此外,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但须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合同。 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保险责任 目前,市场上有一些金融产品名字上冠以“养老”二字,但实际上并不具备养老的特征,都是一些短期的投资工具,与其他理财产品、基金投资没什么差别。 此次《方案》明确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其中,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领取期与积累期转换时的账户价值。 退保规则 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在领取期,退保现金价值为0。允许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地建立与引导个人长期持有保险合同、长期领取养老金相关的持续奖励机制。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审慎计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其经营长期性的特征和风险实际,在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上体现监管支持。支持保险公司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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