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答: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 (一)法律及法律解释icon;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icon; (五)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 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 (一)行政规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就具体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五)省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 (六)省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关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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