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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妨害公务案件基本证据要求

 大曲好喝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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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基本证据要求

目录

01立案证据

一、受案登记表

二、受案材料

三、立案决定书

02破案证据

一、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二、到案经过

03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

二、人身检查笔录

三、搜查笔录

04痕迹、物品、文件等的提取、扣押、查封

一、痕迹、物品

二、书证

05鉴定意见

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二、痕迹鉴定

三、生物物证鉴定

四、价格认证

06辨认笔录

一、指认现场笔录

二、其他辨认笔录

三、特殊辨认

0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08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09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0犯罪嫌疑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和前科劣迹证据

11量刑证据

一、从宽证据

二、从严证据

12程序性证据

01

立案证据

立案侦查,应当有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犯罪事实的材料,相关人员报案、举报、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材料,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材料,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材料。

一、受案登记表

受案登记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制作。

二、受案材料

(一)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妨害公务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材料的,应由移送单位承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妨害公务犯罪事实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或复制件,将相关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三)报案、举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举报人签名、捺印。口头报案、举报,报案人、举报人因客观原因未制作笔录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书面说明。

(四)网上报案、举报的,应当将网页截图打印附卷,并注明来源,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电话报案、举报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填写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报案人、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报案电话、报案内容等信息。

(六)扭送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投案人签名、捺印。

三、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制作。

02

破案证据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破获案件的,应当有采用何种侦查措施、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的相关材料。

一、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

(一)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妨害公务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妨害公务犯罪事实的材料。

(三)公安机关通过现场摸排调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附走访调查的相关材料,如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四)通过分析电信通话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附开户信息、通话记录等相关材料,加盖通讯部门公章。

(五)犯罪嫌疑人拨打电话投案、委托他人报警,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应附报警单、受委托人证言等。必要时提取110报警录音,确定报警内容。

(六)同案犯罪嫌疑人检举或他人举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应附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或相关举报材料。

二、到案经过

(一)到案经过,应附如何确定被抓获的人或者投案人的真实身份材料。

(二)到案经过应包括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及是否抗拒抓捕。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包括到案的顺序,是否具有自动投案情节或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的行为等。

(三)到案经过应由二名以上参与抓捕或者接受投案的工作人员书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03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进行人身检查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居所等进行搜查的,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一、勘验、检查笔录

对妨害公务现场、作案工具抛弃、隐匿场所现场勘验,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要求。勘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一)应记载侦查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情况,勘验开始及结束的时间,勘验当时的温度、光线等天气情况。

(二)应详细记载现场方位、现场全貌、中心现场及周边建筑、道路的情况。

(三)应详细记载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是否遗留有指纹、血迹、毛发等;是否遗留有刀枪棍棒、危爆物品、衣物、被打砸的财物、被损毁的公文等物品。

(四)被害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案件要求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笔录应由现场勘验人员、笔录制作人员、制图人员、见证人签名。

二、人身检查笔录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记载检查过程、情况和结果,应当详细记载损伤种类、受伤程度、致伤凶器、受伤时间,是否提取指纹,采集血样、尿液等。笔录应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并附检查照片。

三、搜查笔录

搜查应有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痕迹、物品等,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有条件的,应对搜查情况同步录音录像。

情况紧急确实无法找到见证人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04

痕迹、物品、文件等的提取、扣押、查封

一、痕迹、物品

(一)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提取、固定,并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记录。扣押物品应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应附《登记保存清单》。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合法保管,并附印证材料。

(二)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之外,发现有关单位、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调取,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有关单位、个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清单》等。调取或者接收证据时,应向有关人员询问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必要时,应当采用照相、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三)笔录及清单应详细记载提取、扣押、调取、接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并注明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并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如果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四)对扣押的车辆等财物,应查明来源及权属。

二、书证

应注意提取下列书证:

(一)执行公务的依据(公务文书、通告、布告、命令、决定、公告等);

(二)执行公务人员主体身份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任职文件、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执法证等)。

05

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委托鉴定的材料真实可靠,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委托、检材的提取、送检应当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意见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被害人受伤的,应进行伤情鉴定。应检查被害人的伤口大小、形状,分析致伤工具,对损伤程度进行评定。

二、痕迹鉴定

现场提取指纹、衣物碎片等痕迹的,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指纹、案发时所穿衣物等进行分析比对。

三、生物物证鉴定

在现场提取血迹、毛发等生物物证的,应当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DNA分型进行比对。

四、价格认证

妨害公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价格认证应包括:

(一)委托人、价格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认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认证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认证意见;

(五)价格认证意见出具日期及价格认证人员签名、价格认证机构签章。没有签名的,应附对认证人员的询问笔录。

五、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被害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案件要求对尸体进行检验。

06

辨认笔录

一、指认现场笔录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应指认犯罪现场并制作指认笔录,指认的过程应拍照,必要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二、其他辨认笔录

(一)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对提取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分别进行混杂辨认。

(二)犯罪嫌疑人及证人对提取在案的有关物证如作案时所穿衣物、被害人遗留物品等应分别进行混杂辨认。

(三)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应分别进行混杂辨认。

(四)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应相互混杂辨认。

(五)应附被辨认对象信息清单。辨认笔录应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辨认过程应拍照,必要时应同步录音录像。

三、特殊辨认

对尸体、场所等特定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混杂辨认数量的限制。

0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二)现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所摄录的视频。

(三)现场围观群众使用手机等设备对现场状况进行拍摄的视频。

(四)上述视听资料应依法、及时调取,并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与案件关联性的说明(如监控点位、时间阶段等)。未能调取的需作相关说明。如录像、视频显示的时间与实际案发时间不一致的,应出具相关说明。提取应保持原样,不得剪辑。

(五)犯罪嫌疑人之间在案发时使用手机的,应到通信部门调取手机的开户信息、通话清单、短信、通讯工具活动轨迹等材料,附关联性说明,并加盖该通信部门公章。

(六)如果涉案人员使用微信、QQ、电子邮件等进行联络的,应及时通过拍照、截图、转换等方式予以固定,转换、固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说明对固定的对象加以确定。

上述资料具备辨认条件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相关证人对录像、视频、图片等内容进行辨认。

08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关键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的,询问笔录应当记录变化原因和新的陈述内容。变化原因和新的陈述内容涉及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意核实和收集。应重点询问:

(一)笔录应反映案发时间、地点、起因、身份、公务内容、程序、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妨害公务行为、人员受伤、财物受损情况等内容。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询问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

(二)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有多次笔录的,不能对之前笔录进行复制粘贴;

(三)对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告知证人和被害人;

(四)证人、被害人核对笔录后,应签名、捺印,侦查人员应当签名。

09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每次讯问都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应同步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供述反复或者作无罪辩解的,讯问笔录应如实记录。

翻供原因和辩解涉及的事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或者法律适用可能发生影响的,侦查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收集。无法核实、收集的,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及原因。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应包括:

(一)执行公务人员是否着制式服装、出示证件、表明履职身份、告知履职内容等;

(二)案件前因、作案动机、目的、犯罪预谋、策划、邀约及实施过程,是否持械,人员受伤及财物损毁等后果。共同犯罪的,应讯问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地位、作用等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后,应签名、捺印,侦查人员应当签名。有多次笔录的,不能对之前笔录进行复制粘贴。

10

犯罪嫌疑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
和前科劣迹证据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其户籍证明等材料,并加盖该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户籍登记年龄可能有误的,应调取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材料、入学材料,接生人员、邻居、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证言等材料,核实其真实年龄。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等鉴定。

(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学生的,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三)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的相关证据。

(四)犯罪嫌疑人疑似精神异常的,应走访其家属、邻居,必要时应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五)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应调取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曾因妨害公务被行政处罚的,应调取相关材料。

11

量刑证据

一、从宽证据

应注意收集下列从宽情节的证据:

(一)执行公务活动不规范;

(二)自首、坦白、立功;

(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5周岁以上老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从犯、胁从犯;

(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

二、从严证据

应注意收集下列从严情节的证据:

(一)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二)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

(三)持械妨害公务;

(四)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五)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2

程序性证据

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应当注意收集立案管辖、办理案件期限、侦查行为合法性等相关程序性材料。

参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二)(黔高法﹝201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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