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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老树藤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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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卫华 律师


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公司法 经济合同 刑事辩护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审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陈述鉴定意见,亦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询问。在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本案中,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争议焦点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第三人辩论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








简要案情:甲公司中标乙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丙咨询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交了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亦向法庭提交了书面异议。庭审时,法院未通知鉴定人丙咨询公司出庭作证。后丙咨询公司针对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分别作出书面回复。法院未再次开庭对鉴定异议回复意见进行质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及鉴定异议回复意见,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欠付工程款。乙公司申请再审称,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法院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其辩论权利。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事后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第三人辩论权?

甲说:否定说

鉴定人在诉讼中的职能是陈述客观事实,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不属于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但已就双方第三人的异议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质证程序已经完成。《民事诉讼法》第78条关于鉴定人出庭的启动程序规定的不明确,而且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1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

乙说:肯定说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上述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1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

丙说: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鉴定意见是一个整体,包括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及针对当事人异议的回复意见。本案中,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庭审中鉴定人未出庭,庭审后鉴定人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此后,法院未再次开庭组织质证,且采信了鉴定意见,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法官会议纪要

【采乙说】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陈述鉴定意见,亦未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询问。在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本案中,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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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钟若 律师


会计师 私募基金管理人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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