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0月国务院制定的专用汽车配备标准 1956年10月16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国务院秘书长报送《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调换吉姆车问题的请示》,后任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请示规定:为了今后对部长级以上干部的汽车配备方面有所遵循并逐步合理地调整现有的车辆特规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配备吉斯车。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各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配备吉姆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兼任部(会)副职或其他行政职务的,按照常务委员待遇办理。三、国务院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常务委员配备一般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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