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初中国发生新冠疫情以来,由于初期对新冠病毒来源的猜测,怀疑与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特种动物)有关,涉野生动物产业和人工繁育特种养殖业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直到今天,虽然有些物种得到了保留,产业却没有得到真正的复苏。受冲击的不仅是食用为目的的养殖业,也包括爬宠、鸟宠等行业。有一些养殖户因为不知和理解偏差,被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是重罚,群众不理解,暴露出在曾经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和问题,甚至是对法律的理解和法理合理性思考。 一部好的法律是应该清晰地告知人们行为规范,在合情合理的规范下实现合法。而且对法律的执行应该是统一规范操作,而不是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结果。于是,关于目前宠物市场的管理和执法,引起了许多的社会矛盾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中国是《CITES》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为了解决涉《CITES》附录物种执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CITES》文本,附录I物种禁止以商业为主要目的的国际贸易或海上引进,附录II物种可以进行有限合法商业国际贸易或海上引进。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一级、二级均为珍贵、濒危的受重点保护的物种,禁止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如确需进行利用,需要申请相应许可,一级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二级向省级机关申请。仅从法律规定管理的强制程度,就可以看出实际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与“《CITES》附录一二物种”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等同”、“视同”。 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简单视同,如: 缅甸陆龟、画眉鸟、豹猫等在国内属于《三有名录》,而非原产我国的缅甸陆龟、画眉鸟、豹猫是《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视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问题是在分布交叉的地方,在种类上没有明显区别,究竟按什么来管理呢。另一物种更有意思,路氏双髻鲨是列于《CITES》公约附录II的物种,而路氏双髻鲨在中国近海及专属经济区属于普通鱼类,根本就不在保护范围。因此在国内市场不受控制,但在国际贸易时,要尊崇于《CITES》公约。 如今在中国有许多人喜欢养殖爬宠或鸟宠,特别是鹦鹉,一直作为宠物来养殖,随着人们需求的增大,形成了很好的国内市场,在河南、安徽、江西、广东、浙江等省发展迅速。仅河南商丘就有鹦鹉养殖户837户,养殖有鹦鹉122万多只。这些鹦鹉的人工繁育技术已经非常成功,既有原产于中国的绯胸鹦鹉,更有黄颈亚马逊鹦鹉、双黄头亚马逊鹦鹉、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鹦鹉)、和尚鹦鹉、费氏牡丹鹦、非洲鹦鹉、玄凤鹦鹉等一百多种,还有一些是不同种杂交形成的后代,根本就不是一个自然种。中国将鹦鹉目的7个种都列入了国家二级保护,而有些种类虽然不是我们国家产的,却属于《CITES公约》附录物种。 按照最高法的解释,附录一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附录二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也就是说要发《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管理,“禁止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如确需进行利用,需要申请相应许可,一级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二级向省级机关申请。”也就是买卖双方都必须得到行政许可。作为宠物一般都是在家庭内饲养,绝大多数还不存在“驯养繁殖”,那又如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开办养猪场、养鸡场需要批准,是否吃鸡肉、猪肉也要行政审批呢? 由于这些看是合法实则不合情不合理的规定,使许多爬宠、鹦鹉养殖户陷于被法律严惩的风险之中,同时,让人们对这类宠物生产严重恐惧,已有的产业破产不说,在养动物处理成了大问题。不准卖就没有收益,无钱继续饲养就饿死动物,继续饲养也无意义,只会继续浪费钱。而收容救助也缺乏能力,且也一样没有意义。 新时期、新情况,出现合情合理合法的新调整是非常必要的。针对这样的问题,应该从法的本身意义上来考虑适用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区别对待“自然野生”与“人工繁育”动物,厘清“生态属性”与“资源属性”之间的关系,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得到更好的体现和实践。 《CITES公约》全称是《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解决的是国际贸易争端,应适用于国际贸易过程中,而不应是国内市场过程中。制定《CITES》公约也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野生动物种,而不是对人工繁育动物的限制。因此建议修改司法解释,对于野生种加以严格保护,而对于人工繁育种群放开国内市场,而仅在处理国际贸易事务时可以比照国家保护动物进行立案、量刑等估算。在国内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法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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