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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无力赔偿 受害人陷入困境 司法救助让特殊群体不因案“雪上加霜”

 昵称54242610 2021-05-17


因加害人或侵权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尽管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民事侵权案件的被侵权人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却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满意的赔偿,一些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因此贫病交加,陷入了更严重的生活困境。
类似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并不鲜见。遭遇如此不幸,一些人只好自认倒霉、暗自垂泪。但本文中的几位当事人却通过司法救助的渠道,缓解了生活中正面临的急迫困难,从中我们感受到人民法院为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做的努力。

邻里纠纷被打伤 
索赔受阻陷困境

熊某和陶某是芜湖市繁昌区的农民,熊某是村里的五保户,肢体三级残疾。一天早晨,熊某在户外打扫路面,将部分落叶扫到了陶家门前的水沟里,引起了陶某不满,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动起手来。因腿脚不便,熊某被陶某推倒在地,熊某则用身边拐棍打了陶某左臂,造成粉碎性骨折,后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一起鸡毛蒜皮的邻里纠纷因陶某的轻伤一级升级为一起刑事案件。繁昌县检察院以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虽然熊某被判刑,但陶某却因轻伤一级造成伤残,长期在家疗养。由于妻子无固定收入,女儿在读高中,家里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为此陶某通过民事诉讼向熊某索赔,但熊某支付了3000元赔偿金之后,因生活困难无力再给予更多赔偿。
上个月,在被法院告知熊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陶某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于近日依法向陶某送达《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陶某司法救助金1.4万元。

民事侵权受伤害 
诉讼赔偿难解忧

梁某和靳某是朋友关系,梁某平日常在微信朋友圈里招揽水电维修业务,曾经帮靳某维修过电路。一天上午,靳某请梁某前往位于芜湖市团结二村小区其父亲家中维修电路。维修过程中,梁某由于操作不当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梁某的妻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靳某赔偿因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89万余元。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靳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梁某的妻子和儿子14万多元。
梁某的妻子系无业人员,其子还在上小学,梁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意外身亡让妻儿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由于无法再通过诉讼取得的更多经济赔偿和补偿,打官司又花去了不少钱,梁某的妻子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最终给予其司法救助金5万元。
无独有偶。就在不久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主动上门办理了一起类似的司法救助案件。该案申请人张老年逾八十,因车祸致残。因事故现场遭受破坏,没能查清事实,导致他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由于张老属于困难户,生活陷入严重困境。芜湖市中院法官经过调查核实,决定对张老进行司法救助。因司法救助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考虑到张老年事已高、出行不便,承办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同驱车前往其住所,上门为其办理了司法救助手续。

司法救助及时雨
纾难解困暖人心

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是人民法院目前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该意见还规定,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司法救助及时雨,纾难解困暖人心。据了解,芜湖市两级法院每年都会办理一批让法律有“温度”的司法救助案件,救助了众多因案“雪上加霜”的弱势群体,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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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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