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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处理的相关问题

 治墨之剑 2021-05-18
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处理是实践中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话题,对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退休前;另一种是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退休后。笔者现将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整理如下:

一、是否立案

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是否应立案?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党员,无论其何时违纪违法,只要符合立案标准的,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进行立案,与其是否在职、就业无关。

对退休公职人员无论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政务立案适用《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如果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也应立案。党纪、政务案件均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因此退休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政务立案,但不用作出政务处分,应以“调查结论”的形式明确违纪事实,如果影响其退休费待遇的,应一并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明确,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立案程序

根据立案相关工作程序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对仅违反党纪的一律须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审查;对非党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调查;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立案审查调查手续;

对涉嫌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单位犯罪的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调查;对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且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需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无论是否立案审查,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调查人在境外,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缺席审判)的,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调查;对已被判刑或者被司法机关羁押人员发现漏罪或者新罪的,若该罪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一律须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调查。退休公职人员的立案与此规定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原则上可以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办案室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及其掌握的相关人员问题线索提出意见。需要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案件审理室办理;发现其他违纪和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审查调查的,由该办案室按照规定办理。

三、处分程序

如果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系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其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先处后移”的原则,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退休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明确退休费待遇,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休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并明确相应的退休费待遇。

退休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并明确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其中党纪处理的程序性依据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具体的“纪法衔接”条款。

退休公务员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退休公职人员因其违法行为应给予上述政务处分种类外处分的,在作出调查结论时应明确其退休费待遇。

四、处分时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四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也明确: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因此,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处理如果涉及退休费待遇调整的,一般应当在党纪处分决定和调查结论作出或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五、待遇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配套规定暂未出台,目前仍延续之前的操作。根据退休公职人员类型不同,处理有所区别。

(一)公务员的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只是违纪问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进行政务处分,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务(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注意:此款中的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须是因具体行为符合情节轻微、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不包括因过追诉时效而撤销案件、终止审理的情形。此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违纪违法事实予以确定处分档次,并明确其退休费待遇。如果应给予开除处分,则取消退休费待遇。

2.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3.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4.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务(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5.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务(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调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调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6.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务(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1)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

①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②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③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重新明确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④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2)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务(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调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事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处分种类与公务员的政务处分种类相比,少了记大过和降级两种处分,多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具体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是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无法适用撤职处分而设定的,内涵与撤职处分并无实质不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所有聘用人员。对2012年9月1日之前的事业单位人员违纪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无溯及既往力。

如无当时施行的单行法规、规定予以明确,原则上不能给予政务(纪)处分;若确需处理的,建议考虑采取考核、解除合同、到期不续聘等组织处理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人社部规〔2017〕11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违纪违法,其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如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调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调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

①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②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调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③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调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④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调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作者:王聪   郑俊   汪忠军   戴奎 

摘自《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

转自: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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