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办了一个公司,但公司这几年经营情况不怎么样,资金链也出现了问题了,于是老王打算从银行贷一些款。 从银行贷款,银行需要抵押,于是公司用厂房做抵押,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0万。 银行发放贷款的当日,老王公司的银行账号出现了异常,钱汇不到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按银行职员的说法大约得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 但老王等不及了,又担心夜长梦多,于是要求银行将贷款汇到他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老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行便将贷款汇入了老王的个人帐户。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货款也从老王的账户上直接支付给客户。 会计给老王说,将银贷款汇入你个人账户,那么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老王一听吓了一跳,仔细想想觉得会计说的有道理,但又有点不甘心,于是便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老王的来意,小明回答说,最近我看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魏宝钧、石艳春等与郑树茂、荆志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250号】。也是银行将企业贷款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这属于一种债务的混同,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认可银行将贷款汇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只是认定贷款汇入法定代表个人账户之后,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就银行贷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而言,企业只要能够证明此贷款是银行贷给企业的,那么利息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至于贷款是打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还是打入企业的账户,不影响银行贷款利息在所得税前的扣除。 听了小明的话,老王连连回答,可以证明,贷款是用公司厂房作抵押的,贷款合同也是以公司名义签的。 小明说,那你还担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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