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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反思

 律师戈哥 2021-05-20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宴会厅(原告)诉旅馆、开发商(被告)排除妨害纠纷,第三人为物业公司。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原告经营的宴会厅位于三楼,被告经营的旅馆在四楼,二者所在的楼盘为底商住宅模式(一到四层为商户,三层顶部为突出的大面积露台,五到十五层为住户),漏水部分为三层顶部的露台(与四层旅馆平行)。

最后,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宴会厅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两份(不同时间段);

证据二: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漏水现场的固定);

证据三:第三人物业公司向旅馆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证据四:三楼楼顶照片20张;

证据五:修复漏水宴会厅的《施工合同》;

证据六:在《施工合同》付款期内的银行回单以及施工方出具的收条;

证据七:公证处开具的发票。

据以上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铲除露台上的花草树木、拆除自行搭建的房屋并修复屋面防水;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80000元;本案受理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旅馆提供的证据

证据:旅馆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补充协议(具体内容为:买受人有权无偿使用空中花园;出卖人在2008年底前将四楼园林景观按规划设计施工完毕;出卖人无权将四楼空中花园出租或出卖给第三方)一份,开发商出具的关于装饰、设备标准附件。

(三)开发商提供的证据

证据一:2008年宴会厅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证据二:2006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

证据三:《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证据四:工程质保到期移交表;

证据五:案涉建筑的规划设计图。

(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

四楼现场协调时拍摄的照片(主要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了协调的责任)

三、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一)裁判结果部分的写法及启示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启动司法程序的起点,也是一个司法程序的阶段性终点。在判决书的裁判结果部分,法官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在一审判决书中通常是“支持原告XX请求”或者“驳回原告XX请求”,在二审以及再审判决书、裁定中通常为“维持XX项”、“撤销XX项”、“改判XX项”和“驳回XX项”。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既然法官书写判决书时必定需要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那我们在书写起诉状的时候如果按照判决书中裁判结果部分的写法进行书写,那么会给法官一种精神上的愉悦。顺带一说,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律师书写起诉状不规范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让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书写中还要进行转化,当然,如果是非专业人士书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作为代理律师,书写出此种起诉状会显得很不专业。

对照以上标准,我谈几点诉状中诉讼请求部分书写的大忌。第一点,诉讼请求中不要引用法条。法官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逐渐明晰本案适用是什么法律。试想一下,如果诉讼请求中原告引用某一法条请求返还房屋,那么在后续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应该引用另一法条支持原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此时,判决书中裁判结果到底是书写“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点,诉讼请求一定要写的简单明了。理由同上,如果你写成请求XX履行XX合同或者某一法律关系转移登记,后续法官查明应当解除合同,但是又不是基于某某合同、法律关系,这时候会显得代理律师不够专业。第三点,诉讼请求只要有法律上的必要分写就一定要分写,理由同样如上,方便法官判决引用。

  (二)本案原告诉状中的问题

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条: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铲除露台上的花草树木、拆除自行搭建的房屋并修复屋面防水。

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根据其第一条诉讼请求,其逻辑是因为楼上平台上种植的花草树木以及搭建的违章建筑导致了漏水,进而产生损失需要修复。(如果不是这个逻辑,那么其请求权基础在哪里?随便请求别人把树铲除是不合适的)。第一点存在的问题:该分项写的诉求混在一项写。第一项项诉讼请求实际包含了“铲除花草树木”“拆除自行搭建的房屋”以及“修复屋面防水”三个诉讼请求。第二点存在的问题:诉讼请求笼统。露台上的花草树木、搭建的房屋的说法实际上并不明确,这让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必须要考虑一个问题,即便真的是花草树木、自行搭建的房屋导致了漏水,那么是哪几棵树木以及哪几个房屋导致了漏水?不清不楚按照原告的说法全部判决支持,又该如何执行呢?(伐树的手续很多)。

   四、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的原因

侵权的四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一)实际损失(损害结果)引起法官的怀疑

在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的情况,大部分照片反应的是关于漏水导致的墙纸、家具被泡情况,也有一部分照片反应的是现场的漏水修复措施。原告提交的两份租赁合同以及开发商提交的一份租赁合同显示原告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占有使用该建筑,原告意图证明其身份,而开发商补充提交的一份租赁合同则另有意图。

关于损失,如果要被法院支持,那么该部分就应当是因漏水而产生而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里有两点疑问,第一点,三份租赁合同共同反映出原告长期(十余年)占有并且使用该建筑进行经营活动,为了保障经营活动,原告会不会对定期对店面进行装修?还有一点,关于漏水修复的照片显示,原告在每一个漏水点底部都安装了一个漏斗及管道,为此原告还花费了180000元。在审查证据时,法官会关注其费用的合理性,但本案中该项施工不仅不能实际解决漏水问题,而且花费虚高。结合以上两点,法官会不会怀疑180000元的支出不具有合理性呢?

(二)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

漏水原因鉴定即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换句话说,原告要想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被告对此有异议或者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都要做这样一个鉴定(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无论如何一定要做)。但是本案中,原告不仅没有申请鉴定,而且也没有提交关于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基于此,也加大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可能。

(三)漏水露台使用人、管理人未举证证明

  案涉露台由于其类似于房顶(进入通道在四楼,据第三人在庭外说进入露台需要旅馆开锁),所以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也就并没有将其登记为单独所有或者全体业主共有,双方在此问题上有不小的分歧。审理期间,开发商提供了该前期物业合同、工程验收文件以及质保到期设施移交单,意在说明该楼盘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委托了物业进行管理,在已过质保期的情况下,对该露台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责任。旅馆则是出示了一份开发商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认为出卖人(开发商)保留了该露台的所有权,其对露台漏水不应当承担责任。摆在面前的问题是,需要对该露台进行权属划分(拥有管理权、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在发生此类事件后应当有过错)。法官根据《物权法》七十三条认定该露台属于绿地即业主共有部分(被告陈述也提到园林景观设计),又结合了全案证据情况认定:其一,在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质量合格又过了质保期的情况下,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其二,原告的举证并不能证明是旅馆占有、使用该露台(本就举证难度大,但实际上原告也并未对此进行举证),旅馆不承担责任。其三,原告并未把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也未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自然也就没有进一步查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管理责任)。

五、写在最后

写在最后其实是想谈谈本案对于该类纠纷中各方的启示:

首先是本案的原告: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简洁且要考虑到执行的问题!此类纠纷一定要把物业公司列入被告!及时固定好证据,在诉讼阶段为了保险起见一定要做漏水原因鉴定!漏水区域是谁在使用一定要提交证据(比如旅馆锁住露台通道仅供自己使用的照片)!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不要举证(说不定证据中就有可能有与己方主张矛盾的因素存在)!在漏水情况发生以后即便要修复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解决问题!

其次是对物业公司:一定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区域,对于有必要的区域(遗留问题),最好要有特别约定。

最后对开发商:EM......与本案相似的情况,可以参照本案开发商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

小小的案件却交织着各方的利益,我相信证据呈现出来的不一定是真相,但诉讼本身就有其自己的规则,你参与其中便要按规则办事(即便你真的有理),否则,用一句不太恰当但又很好理解的话说就是“愿赌服输”。我承认有些民事案件当事人真的占理,后来却输了官司,但你必须承认的是诉讼本就不是万能的,它已经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做到了最好,一但走完所有程序,它也就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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