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一起“私生子”抚养费纠纷的探讨

 子羽思宇斋 2021-05-24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张某(男)和李某(女)相识,并在10月底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的恋爱关系于201811月底终止,2019年7月,李某生子李某二。2020年6月,李某二起诉张某,称李某在2019年11月检查出怀孕,并于2019年7月生一子李某二,要求张某支付支付李某二抚养费3000元,支付至李某二18岁为止。

二、案情分析

关于李某二诉张某抚养权纠纷案,形成如下意见。

(一)首先,律师们普遍认为,这是一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加抚养费诉讼。

张某与李某是恋爱关系,双方恋爱一个月结束恋爱关系,

并未登记结婚。因此,李某二提起抚养费支付诉讼,首先需要确定张某与李某二的亲子关系。否则,抚养费的支付就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关于张某是否与李某二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有如下

两种不同意见。

1.认为李某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李某主张张某与李某二具有亲子关系,应当举证证明,而有效的证据,主要是出生证上有张某的名字,或者张某承认李某二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

如果李某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张某与李某二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同时张某也否认亲子关系的话,法院应当驳回李某二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认为张某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有律师认为,尤其是部分女律师认为,李某生子李某二,必然有父亲。而李某二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李某应当有理由认为张某是孩子的父亲。即使出生证上父亲一栏上没有登记张某的名字,张某也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以证明其与李某二没有亲子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张某与李某二具有亲子关系,张某应当对李某二尽到父亲的责任,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结果

李某二在提起诉讼时,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提交了李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以及出生证。其中,李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涉及到孩子问题,称孩子跟女方姓,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回复“再说吧”。此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张某与李某二的亲子关系。李某二的出生证中记录了李李某二的出生年月日、体重、母亲等信息,但没有记录父亲的信息。该出生证并不能证明张某的父亲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该条规定,李某二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应当提供证明李某二与张某具有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何为必要证据,通常认为是证明李某与张某在怀孕期间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以及李某二出生证上父亲一栏中登记有张某信息的证据,或者张某曾亲口承认李某二与张某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如果李某二提交了上述证据,张某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比如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确认李某二与张某并不存在血缘关系,以否认亲子关系。但在本案当中,李某二仅仅提供了李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登记父亲信息的出生证明,并不能证明张某与李某二具有亲子关系,法院以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李某二的诉讼请求。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