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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案例:违法所得8.83元,罚款10元

 szm12315 2021-05-26


来源:物价人和事

2021年3月18日,本局接12315投诉举报平台群众举报称:**市**区**路万和药房,销售四季抗病毒合剂,店内价签标价25元/盒,通过医保卡付款实际收费39.8元/盒,标价与售价不符,望查处。

2021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提取了当事人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3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3日,对举报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向本局提供销售现场和当事人出具的销售票据照片。24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委托书1份。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8月2日申办了营业执照,并持有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零售: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含特殊管理的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I、III类医疗器械;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消毒用品、家用电器、玩具、农副产品;二(II)类医疗器械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以26.866元/瓶的价格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采购1瓶、21日采购2瓶,共购进3瓶四季抗病毒合剂(生产企业: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20ml,批号:2011020,效期:2022-04-30),并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进行销售,标签明示价格为25元/瓶。上述药品在价签为25元/瓶的情况下,当事人以33.83元/瓶(原价39.8元/瓶,当日该药品在当事人处可享受85折优惠)的价格共销售1瓶。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实收价格-价签明示价格,即33.83元-25元=8.83元。2021年4月6日,当事人将多收款项8.83元退还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赔偿91.17元,合计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进销记录、委托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照片等,证明当事人标价签所标示商品价格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事实;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进销记录、委托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照片等,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83元的事实;4、询问笔录、领条等,证明当事人积极补偿消费者损失,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告字〔2021〕4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为销售商品,在经营活动中,用虚假的低价吸引消费者,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并积极补偿消费者损失,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中,因当事人已经将多收的款项退还消费者,故违法所得无法没收。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并积极补偿消费者损失,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收款单位:**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分理处;账号:***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s.gov.cn/)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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