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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 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江山BQ 2021-05-27

为进一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上海崇明法院结合人民群众需求、诉讼服务经验及相关法律法规,特更新制定了《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诉讼指南(2021版)》共17册,让有诉讼需求的人民群众一目了然,实现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真正将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做细做好。

近年来,上海崇明法院受理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提升。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充分准备诉讼材料,经崇明法院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诉讼指南(2021版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一)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记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

(二)关于继承关系成立的材料

0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0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被继承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被继承人离异的,应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被继承人丧偶的,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未婚的或未再婚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未婚或未再婚情况说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情况说明,或申请法院调查。

03、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公安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组织出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其他继承人关于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同上。

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同上。

04、存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供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材料。

05、其他能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继承关系的材料。

(三)关于被继承财产的权属材料

01、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应提供被继承或析产的房屋全景照、含有房屋门牌号信息的照片,须加盖所在地村委会印章审核证明“该房屋登记在XX名下,系目前现貌”,并加注证明落款时间和证明人签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权属证明;若无以上材料,由镇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证明,须注明房屋详细信息及权利人信息。以上材料须由镇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注明“该房屋系目前存在的合法建筑”,并加盖部门印章、注明落款时间。

02、涉及商品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该房屋的最新产权调查登记信息,须加盖调档部门印章。

03、涉及银行存款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清单(银行卡、存折、理财产品等),须加盖部门印章。

04、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财产的相关权属材料。

如果有本须知未列举完善的证据,请一并向上海崇明法院提交。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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