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注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应用指南
(一)列报基础 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下的财务报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2.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的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正常营业周期 本准则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所指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四)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本准则及应用指南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2.应收款项 (1)应收账款按账龄结构披露的格式如下:
注:有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比照应收账款进行披露。 (2)应收账款按客户类别披露的格式如下:
注:有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比照应收账款进行披露。 3.存货 (1)存货的披露格式如下:
(2)说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实物数量,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金额信息:
(3)存货跌价准备的披露格式如下:
4.其他流动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注:有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比照其他流动资产进行披露。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6.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披露格式如下:
7.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格式如下:
(2)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9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应当披露受限制的具体情况。 (3)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8.投资性房地产 (1)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2)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价值金额的增减变动情况。 (3)如有房地产转换的,应当说明房地产转换的原因及其影响。 9.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2)企业确有准备处置固定资产的,应当说明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10.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1)说明各类生物资产的期末实物数量,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金额信息:
如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还应披露该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数量等。 (2)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3)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11.油气资产 (1)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取得矿区权益、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2)油气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12.无形资产 (1)各类无形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2)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13.商誉的形成来源、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14.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披露格式如下:
(2)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等的金额(存在到期日的,还应披露到期日)。 15.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格式如下:
16.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1)资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原因。 (2)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金额披露格式如下:
17.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披露格式如下:
18.职工薪酬(1)应付职工薪酬的披露格式如下:
(2)企业本期为职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19.应交税费的披露格式如下:
20.其他流动负债的披露格式如下:
注:有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的,比照其他流动负债进行披露。 21.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借款的披露格式如下:
(2)对于期末逾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逾期未偿还原因和预期还款期等进行披露。 22.应付债券的披露格式如下:
23.长期应付款的披露格式如下:
24.营业收入。 (1)营业收入的披露格式如下:
(2)披露建造合同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同时按下列格式披露:
25.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披露格式如下:
26.投资收益 (1)投资收益的披露格式如下: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直接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计算确认投资损益的事实及原因。 27.资产减值损失的披露格式如下:
28.营业外收入的披露格式如下:
29.营业外支出的披露格式如下:
30.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包括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31.企业应当披露取得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32.每股收益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股份发行、股份回购、潜在普通股发行、潜在普通股转换或行权等。 33.企业可以按照费用的性质分类披露利润表。 3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35.股份支付 (1)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2)期末发行在外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3)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4)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6.债务重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7.借款费用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38.外币折算 (1)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2)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39.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或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40.租赁 (1)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说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并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2)经营租赁出租人各类租出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3)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说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并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年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②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披露格式如下:
(4)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5)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41.终止经营的披露格式如下:
42.分部报告 (1)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披露格式如下:
注: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比照业务分部格式进行披露。 (2)在主要报告形式的基础上,对于次要报告形式,企业还应披露对外交易收入、分部资产总额。 (七)或有事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八)评论 | 0条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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