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 3.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9年12月1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二、申请 1.申请受理部门: (1)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市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两份:包括: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2)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 (3)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两份; (4)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主席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5)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6)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7)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8)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三、审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审核内容: (1)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 (2)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 (3)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4)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结果 1.经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通知用人单位,自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并补充说明因由,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重新报送的集体合同审查期限,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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