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 1765 字 1.非法复制、发行与他人“实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 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2.未经许可修改他人软件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在网上发布供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9期(总第167期) 3.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以侵犯著作权定罪量刑——李寿斌、项人达等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 案号:(2014)龙泉刑初字第39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7辑(2016.3) 4.增加了再创作内容的高级剽窃行为侵犯改编权,不属于复制行为,且行为人不具有发行目的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5)济知刑终字第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5辑(2016.1) 5.认定利用P2P技术实施的非法在线视听、阅读网站等是否“复制发行”行为,关键在于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张杰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8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6.使用经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生产假冒产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张大伟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8)浙0782刑初42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26 7.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行为的认定无需完全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进行——段其飞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7)沪0104刑初32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8.以营利为目的,装订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宋某、黄某、任某、王某、户某、梁某、侯某、高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5)豫法知刑终字0000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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