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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夫妻相约旅行乱性被判刑 六人不服认为都是自愿!

 个案说法 2021-05-31


周小羊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扬子鳄刑辩联盟主席

案情

为了给彼此增加情趣,三对夫妻竟然相约旅行途中换妻,途中还互相发生性关系。
 
朱某(男)和牛某(女)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已经17年,他们都有正式工作,生活还算优越,唯一的儿子上大学后,没有共同爱好的两人冷淡无比。
 
朱某一个偶然的机会加入了某夫妻结伴旅游群,加入群里的都是中年男女,他们讨论的结伴旅行,顺便玩玩换配偶的游戏。朱某和牛某商量好一起玩一次,一起加入的还有40多岁的苟某(男)和杨某(女)、马某(男)和吕某(女)。三对夫妻三亚旅行3天,夜里相互发生性关系,玩得不亦乐乎。
 
谁知道,公安机关的一次查房将6人都带到了派出所。
 
法院认为,这3对夫妻为满足自己不耻的性欲,聚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6人均不认罪,他们认为在宾馆做这些事并没有侵害聚众淫乱罪的法益:公众对于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秩序。因为他们的活动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来源网易: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采访对话



方弘: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聚众淫乱罪呢?
 
周小羊律师:聚众淫乱罪是《刑法》第301条的规定,它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就是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活动是你组织、策划、指挥的,是牵头人,那是要追究聚众淫乱的刑事责任的。如果你只是参加,但是累计计算已经参加到三次以上的,也可以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
 
方弘:提到聚众淫乱罪,可能会联想到2009年发生在南京的一个大学教授马某某,他参与了一次旅行当中的换妻游戏,结果就有20名被告被以聚众淫乱罪起诉定罪了。当时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就是说像他们这种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又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为什么构成犯罪呢?
 
周小羊律师:对于聚众淫乱罪罪名,包括刚才讲的南京案例,确实在法律界、社会上,争议还是非常大的。聚众淫乱罪在《刑法》中放在了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面,而且又是放在第6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个顾名思义就要看这样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虽然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是把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还有参加三次以上的定性为聚众淫乱罪。但是,根据上面这两个比较大的罪名看,评估有没有损害到法益,就是要看公共秩序有没有被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有没有被妨碍。如果进行淫乱活动的时候,让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能够认知到,有人在干这样的活动,向社会散发了这个活动的内容,那么可能会扰乱到相应的秩序。
 
但是,如果只是几个人自愿的情况下,关上房门在宾馆里或者家里秘密发生的,到底算不算扰乱了社会的秩序,或者说公共的秩序呢?这确实有一定的争议。
 
我认为这个罪名本身,是行为人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或者说严重违反了道德,而对行为人进行形式上的规制的。社会上有很多行为,也是严重扰乱、严重破坏公序良俗,或者说严重违反道德的,比如“包二奶”,但是《刑法》就没有“包二奶罪”。
 
从这些方面来评估的话,我认为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或者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来就要对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所以,我认为以行政处罚来处理可能更合适一点。
 
从法律进程来看,80年代严打的时候,流氓罪,好多是男女之间谈恋爱,或者说在公共场所打情骂俏有一些比较开放的行为,也可能被定性为是流氓罪,以前执行死刑的很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聚众淫乱罪,这样一个罪名确实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个人认为不以《刑法》来规制,以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规制,可能更合理,也更符合社会的发展。
 
方弘:《刑法》当中有一个罪名是重婚罪,这个罪名主要是它动摇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因为家庭是组成社会、国家的最基本的细胞,如果家庭不稳定或者出现这样让人们觉得是乱伦的行为的话,事实上对整个社会和国家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您觉得这个罪名需要废除吗?
 
周小羊律师:这个罪名的存在一定有它的合理性,因为换妻、聚众淫乱跟社会主义道德观是完全相悖的。但是,重婚罪跟“包二奶”其实是有一定类比性的。
 
如果你是包二奶,但是你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结婚,举行婚礼,那么你不仅仅违背了社会道德,而且直接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所以是违反了两条,一个是违反了道德,另外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所以,以重婚罪来进行处理,我认为这个法条设计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聚众淫乱罪的话,因为夫妻之间是互相同意的,然后在一个秘密的场所秘密发生的,如果没有对社会秩序或者没有让其他人感知到,没有造成其他任何的利益损害,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是没有被害人的,他最需要刑法规制的,就是认为他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违反了道德。
 
这种情况下,设立一个罪名来对它进行打击,我认为虽然有合理性,但是可能也存在公权介入私权的可能。因为如果他们都是在家里发生的,一般来说它秘密进行是不可能被发现,也不可能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能被查到的通常都是在宾馆或者被人举报的情况之下。
 
如果是秘密发生的,本身是在私权的领域内,公安机关不是强行破门,挨家挨户检查的情况之下,是不会被发现的。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认为这个罪名的设置可能也有它的不合理之处。因为,这个能被抓还是不能被抓,完全处在非常偶然的状态下,或者说是在宾馆这些地方被举报的情况之下才会发生的。在秘密状况之下,通常不会被发现的情况之下,设置一个罪名去打击,可能也不是特别有必要。
 
方弘:毕竟这个罪名还是在《刑法》当中的,在还没有被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再延伸很多种情况,比如有些时候一名男生邀约几名女生一起发生关系,也有可能男方因为个人的喜好,去嫖娼几个失足妇女,这些情况根据现行的规定能否认定聚众淫乱罪?
 
周小羊律师:根据现行的规定,如果男子一次嫖娼好几个失足妇女,那么应该可以理解为该男子属于公安机关规定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招来多个失足妇女进行嫖娼的人,定聚众淫乱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是被招来的失足妇女主动去参与这个活动的,你就参与了一两次,这应该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当然可以被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你是失足妇女,经常参与这种多人的嫖娼活动,三次以上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目前的司法实践是这样的。

结语


尽管周律师认为聚众淫乱罪有其不合理性,但并不代表这种行为的不邪恶、不严重。吉本认为,罗马帝国衰落的重要原因,就是家庭和婚姻的衰败,而这种衰败与罗马人在性方面的放纵密不可分。淫乱带来灾祸,灾祸带来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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