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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上诉状李

 陈鑫辉律师 2021-06-01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一审被告):李###,男,1986年12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珠海市香洲区远###。身份证号:530####80974。联系电话:13###70。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女,1993年5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430####60

上诉人因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明显存在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所依据的证据,就是一张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78000元的《欠条》。上诉人曾详细向一审法院说明与被上诉人交往的经过及因受胁迫出具的欠条,但一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在无任何其他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一张《欠条》就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是十分错误的。

被上诉人称多次向上诉人出借资金共78000元,却无任何银行流水以及通过微信等其他支付方式转账的记录。被上诉人解释说,都是用现金支付的。被上诉人的这种解释是严重违背当今社会大众资金支付交易习惯的。就按被上诉人用现金支付的说法,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是仍需要证明上诉人收到借款,否则,被上诉人所称的借款合同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立借贷关系的基础。

1、上诉人有自己的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一直良好,企业信用正常。上诉人没有任何不良嗜好,收入稳定,属于高薪人群,个人信用正常。在与被上诉人认识的一年期间里,上诉人都不曾有过任何的投资行为与购置资产的行为。所谓几次借款共78000元,无论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是个人需要,都没有其事实成立的基础。

2、按被上诉人所称的几次借款共78000元,平均下来每次都上几万元。上诉人因应酬在KTV与坐台的被上诉人认识,从认识到出具《欠条》只有一年的时间。在前面的没有偿还,且不能核实用途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向上诉人出借钱款,不符合情理。

3、被上诉人是从农村老家出来在KTV坐台,不仅其老家不富裕,其本人也没有稳定的收入,身边还带着一个几岁的小孩,生活已是相当拮据。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多次阔绰出借大额资金的能力。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给予改判。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已涉嫌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陈鑫辉律师代书)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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