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者; 2、违反本会章程、相关规定或不履行会员义务,对本会的 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严重违反学术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二)当会员发生以上情形后,由本会秘书处委托内部相 关机构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分意见,由秘书处研究并作 出相关决定。处分分为警告和开除会籍两种(开除会籍需经常务 理事会决定)。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 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提交本会秘书处。 (三)常务理事会接到申诉后,可责成内部相关机构就会 员违规及处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 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最终处分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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