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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贷款形式经营放贷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2021-06-02 | 阅:  转:  |  分享 
  
以委托贷款形式经营放贷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案例】2017年至2018年间,A财务咨询公司多次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放贷款。2018年底
,A公司通过委托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200万元款项出借给B公司,借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偿还款项,银行向法院提起诉
讼。B公司主张A公司向不特定人出借款项,构成非法放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法院最终认定,《借款合同》无效,B公司应向A
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法律分析】其一、委托贷款的概念。根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
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其二、委托贷款参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从上述委托贷
款的法律概念看,委托贷款的资金由委托人提供,贷款的借款人、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等都由委托人(出借人)确定;银行只是起到协助资金监
督和收回的作用。商业银行收取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并不承担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故,委托贷款实质是委托人将款项放贷给借款人,应适用民
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委托人A公司通过银行将款项出借给B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适用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三、非
法经营放贷业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
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A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不特定对象放款,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A公司未经
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其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2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
,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B公司应返还借款本金,
且无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但其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法律依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
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
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天津法院民间
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2.【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
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
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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