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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房贷庭审前还清,银行能否解除合同

 房地产律师团队 2021-06-02

【案例】夏某因购买幸福小区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然,贷款期限内,夏某多次逾期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偿还所欠本息。

     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前,夏某偿还了全部逾期本息。

【法律分析】

其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其二【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是一种约定解除,即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逾期还款”发生时,银行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其三【约定解除的限制】如果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且,有可能会使解除权人恶意行使解除权,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适用,是有一定限制的,如违约方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问题,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逾期还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解除合同。夏某也确实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但夏某在庭审前还清逾期贷款,以自己的行动表明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故,法院考虑包括违约程度、继续履行的意愿和履行成本等因素后,最终判决合同仍应继续履行。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但夏某毕竟存有违约行为,最终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和相应的律师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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