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法条得出的结论: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比如甲写了一份遗嘱,把遗产留给乙,然后又与丙签订了赠与合同( 赠给丙一套房子,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房子归丙,因为甲还没有死亡,即在死之前实施的过户登记、赠与合同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过去的“公证优先”,因为实践证明,最后一份体现老者临终的个人意愿。比如老人 60 岁办了公证遗嘱,但是 80 岁时去公证处太麻烦,在家写了自书遗嘱,第二份更能体现临终个人意愿(最后的个人意愿),因此《民法典》修改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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