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1年深圳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宝安区资助800万

 华夏泰科 2021-06-04

华夏泰科小编总结2021年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进行,2021深圳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及项目申报,宝安区资助800万,希望有所帮助

  



(一)深圳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时间

1.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2021614日前前截止

2.原创研发项目

2021621日前截止

(二)深圳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

1.原创文化产业项目研发投入资助

1)项目内容属于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领域;

2)申报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

2.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申报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

3.文化产业或影视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20199月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或影视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4.影视作品播出奖励、票房分级奖励、影视精品奖励

影视作品于20199月后播出、上映或获奖;

(二)深圳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及资助

1.原创文化产业项目研发投入资助

1)奖励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A项目内容属于动漫、舞台演出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

B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或已申请原创知识产权;

C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我区完成。

3)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4)资助范围

(5)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研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项目期内折旧费用)与技术费用、主要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2.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1)奖励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以上;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奖励标准

A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B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后续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超过上一次成长奖励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影视作品播出奖励

1)奖励条件

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3)奖励标准

A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B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C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D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4.票房分级奖励

1)奖励条件

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

3)奖励标准

A电影在国内院线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B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电影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C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5.影视精品奖励

1)奖励条件

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3)奖励标准

A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B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C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D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E主要奖项专指获得评选最佳奖项的电影、电视剧。

6.文化产业或影视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1)资助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A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

B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3)资助标准

A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B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