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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研究:传销外衣下的诈骗罪的认定

 东哥悦览 2021-06-05

裁判要旨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组织,系诈骗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组建传销组织,建立140余人的团队,在特定场所对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安排专人进行培训,传授犯罪方法。在该集团内,设置了总经理-经理-主任-业务主管-业务员等多层级的传销组织管理模式。

集团规定,新加入成员每人按照一定数额缴纳入门费,每个成员按照每一单2900元的标准交纳管理费,并以交纳管理费数额多寡作为职位晋升的绩效考核标准。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对各层级进行层层返利,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该诈骗集团。

案件解析

一、犯罪集团的认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除了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的认定和区别

曾几何时,诈骗犯罪的形态是松散的,组织是临时的,通常情况下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互联网的发展,犯罪分子通过组建诈骗集团开展诈骗活动的情况愈发常见。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认定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第一核心人员固定性,第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第三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第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本案中,李某通过设计、组织和策划,最终建立了具有固定核心成员参加,以诈骗为目的的固定组织。从形式和实质上具备了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犯罪集团与《公司法》中的公司以及其他组织中的组织形式十分类似,组织者必定会设置严格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分配机制。集团内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层级,包括制度和模式的设计者、集团的组织和管理者,同时也有积极参与者和底层员工等各个层级,同时根据层级设定不同的职位。

考虑不同层级的人员的地位不同以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也不相同。《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为首要分子,而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肯定要为犯罪集团全部的罪行承担责任。一般而言,犯罪集团的制度和模式设计者、组建者以及在犯罪集团中组织和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核心成员为集团首要分子。

主犯则有别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者概念不同、范围不同,所承担的责任和遭受的处罚自然不同。根据规定,在犯罪集团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主犯,包括销售部经理、业务总监以及区域经理等。通俗讲,首要分子是主犯,但主犯并非都是首要分子,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量刑和责任承担方面,对于除了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其仅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犯罪负责。

二、犯罪集团并非诈骗罪中的犯罪主体,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诈骗罪中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第二如果主要为实施诈骗犯罪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的规定)。

如前所述,在本案中,法院也仅对李某等首要分子以及其他主犯等自然人予以定罪处罚。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在本案中,李某采用的是传销式的组织模式。根据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即构成传销组织。在传销犯罪活动中,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那么如何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简称传销犯罪,下同)与诈骗罪呢?

第一,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通常而言,在传销犯罪中,参与者往往不认为自己被骗,而是认为自己在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坚信会从该经营中营利。但是诈骗犯罪却并非如此,通常而言,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能够直接感受到自己被诈骗,且遭受了财物损失。

第二,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的行为。众所周知,传销犯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实质上讲,传销犯罪有经营的形式要件,虽然不必须要求有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但是行为人往往借助于经营即销售商品和服务为名开展犯罪活动。诈骗犯罪则不然,诈骗犯罪通常直接明了,直接以被害人的财物为侵犯对象,虽然有时也会借助于一些销售之名,但是根本不存在合法的经营商品和服务。比如在本案中,李某的方式直接明了,直接以介绍工作、介绍对象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通俗而言,诈骗罪相较于传销犯罪而言,其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更具有“直接性”。

辩护工作

一、犯罪地位之辩

本案中,涉案人数众多,办案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地位、作用认定难免会有“一刀切”或者“概括认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主犯,则量刑会较之于从犯加重很多。如果被错误认定,则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审查案卷,并结合客观情况等综合确定行为人的地位。

二、犯罪数额之辩

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有时也会起决定性作用。比如犯罪数额正好处于定罪边缘或者在量刑幅度在两个量刑幅度间徘徊。

三、定罪之辩

对于参与时间较短的行为人或者行政类的员工而言,其对于经营的具体内容(诈骗犯罪的事实)是否知情,可以作为辩护的方案之一。

四、具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之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全部退赃、退赔以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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