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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冻结股权裁定需同时送达公司和工商局,方能保全

 乔谦律师 2021-06-05

  

【律师小结】

冻结股权是保全和执行程序中常用的操作之一,通常做法是向工商局要求协助公示股权被冻结,常常忽视了需要向被执行人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即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和处理意见,仅向工商局送达冻结股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向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不产生冻结的法律效力。反之,仅向公司送达冻结股权法律文书,即可产生冻结股权的法律效力,但不能防止股权变更和出质登记等。

故,冻结股权需同时向公司和工商局送达法律文书,方能产生冻结法律效力,防止股权变更。

【裁判要旨】

一、仅向工商局送达冻结股权的裁定不产生冻结的法律效力;

二、仅向被执行人股权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法律文书,产生冻结效力,但无法防止股权变更;

三、冻结股权的裁定需同时送达公司和工商局,方能产生冻结效力,又防止股权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一、中国重型汽车所持联合证券股权冻结与执行争议协调案

协调意见:根据执行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只要向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法律文书,即为合法有效。

二、五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执行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本案在未查阅公司股东名册、未确认是否为公司股东,且未向公司送达冻结股权裁定的情况下,直接向工商局要求协助公示股权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不能起到冻结股权的作用。

【法条及规定指引】

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38.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11.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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