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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的重要期间

 证道证心 2021-06-06

一、行政许可(皆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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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5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 2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3.听证申请:5日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4.组织听证: 20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听证告知:7日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6.许可证颁发、送达:10日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决定1: 20日+10日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决定2: 45日+15日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9.延续许可:30日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0.既遂的再次申请限制:3年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1.未遂的再次申请限制:1年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不含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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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时效:2年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立案:7日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证据保存处理决定:7日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听证申请:告知后&3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5.举行听证告知:7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送达决定书:立即+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缴纳罚款:15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收缴罚款:2日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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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10日以下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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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

1.1行政强制措施补办批准:24小时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2查封扣押:30日+30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行政强制执行

2.1代履行催告:3日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2非诉执行:10日&3个月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3受理:5日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2.4执行裁定:7日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2.5不予受理申请复议:15日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6不予受理复议裁定:15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7不予执行申请复议:15日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8不予执行复议裁定:30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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