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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大刀?支付新规仍可进一步深入产业链|十字财经

 新用户4483fvYu 2021-06-08
120日,央行网站挂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瞬间引发了支付江湖的翻腾

早在2010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成为支付机构监管基础。过去十年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猛,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基础监管发令也亟待完成更新迭代

这份征求意见稿信息量巨大而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在于1.业务类型认定征求意见稿不再此前以支付介质划分业务类型而是按照业务实质确定了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从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储值账户管理第一次被纳入了非银机构的管理范畴2.“市场支配地位”即垄断的预警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但深入研究这部分内容之后笔者认为反垄断有进一步深入产业链的空间
 
1.
先来看看征求意见稿中对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表述如下

 
如果以“电子支付市场份额”作为参照维度或许略显粗放这一参照维度也给巨头们保持垄断地位留下了大量的变通空间

目前来看二维码支付的产业链环节中大量的中小支付机构以服务商的角色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以下简称“支微”提供服务而在“商户-服务商-银联 /网联-支微”的收单侧链条中支微实际上同时扮演了账户和收单两重角色从过往数年历史数据来看已经稳稳站住了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种计算模式下从两大巨头的角度出发要控制自己的市场份额最直观的做法是可以将收单角色让渡给为其提供商户服务的中小机构这么一来一笔交易就会同时体现在支付交易和储值运营两端在电子支付市场会将计算市场总量时会将支付交易和储值运营两端加总一笔交易会两次计入交易量大大做大分母而作为账户方的支微将大大降低市场份额的占比

此外作为核心账户方的支微对上下游的控制能力依然很强指定哪些中小支付机构来完成收单依然有着很大的话语权

因此建议监管进一步深入产业链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作为两个独立模块各自计算市场份额将反垄断落实地更彻底些
 
2.
与此相对应的,这份文件中应对垄断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表述称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

这意味着垄断分拆实控人必须将分拆部分卖给第三方,金控集团的方式继续控制被分拆后的企业这条路被堵死

但是此间依然有需要查漏补缺的地方比如民营银行的股权比例中单一股东持股上限不得超过30%但坊间一直有传言某民营银行的互联网巨头股东与其他股东虽然没有签订一致性动人协议但通过境外资产的相互抵押达成了一致行动的共识类似情况是否会出现在支付机构的分拆运营上值得考量

此外在支付巨头尚未分拆之际这一条款首先影响的是当下持有2张以上支付牌照的主体这类存量情况如何处理文件中暂无表述目前拥有支付牌照最多的却是银联根据天眼查数据整理银联体系内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支付牌照多达10参股比例在30%100%但事实上银联尽管持有了多张牌照其市场份额加总可能都未必构成垄断

此外还有几个案例比如已经拥有网银在线的京东数科也正在筹谋收购快钱牌照再比如正在积极筹谋上市的收钱吧也曾表示将努力配合监管积极申请牌照但穿透来看其股东拉卡拉也是持牌机构征求意见稿这一规定可能将会对上述这些正常展业或积极求牌的公司形成误伤

因此从业务层面出发,对一个法人麾下的业务总量进行监管是不是是不是可以取代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这样的股权监管路径,成为更好、更直接的处理方式值得考量。

3.
当然整体来看相较于十年前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进步巨大特别喜大普奔的一个亮点是用综合评价和分类评级取代5年续展的制度大大减轻了支付机构的负担

目前为止支付是唯一一项需要5年续展的特许经营业务这对不少支付机构增加了很大的负担除了应对续展有大量的行政准备工作这类显性成本还有一些隐性成本比如支付机构在上市进程中需要接受投行问询而此前的牌照管理中续展并没有明确的管理标准在续展问题上总是无法给予确切回答导致估值打折在取消5年续展制度后牌照管理就成为一个常态化的事情随时检查出现重大问题随时可撤销牌照这种牌照管理机制不但降低了行政成本对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而言也实现了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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